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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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指導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落實整理、保管、展出所藏
    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與其他研究機構之合作,特設立國立
    故宮博物院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院在古文物及藝術品之研究、典藏、展覽、出版、教育推廣以
        及經營管理等業務之指導。
  (二)本院未來發展計畫之指導。
  (三)本院年度重要業務之指導。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擬具建議名單,報請行政
    院院長聘兼;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擬具建議名單,報請行政院院
    長派(聘)兼之:
  (一)總統府秘書長
  (二)行政院秘書長
  (三)內政部部長
  (四)外交部部長
  (五)教育部部長
  (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八)藝文界、新聞媒體、工商企業界人士十二人至十六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會以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會議時,得邀請本院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相關人員派兼之。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院年度預算內相關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