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指導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落實整理、保管、展出所藏
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與其他研究機構之合作,特設立國立
故宮博物院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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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院在古文物及藝術品之研究、典藏、展覽、出版、教育推廣以
及經營管理等業務之指導。
(二)本院未來發展計畫之指導。
(三)本院年度重要業務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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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擬具建議名單,報請行政
院院長聘兼;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擬具建議名單,報請行政院院
長派(聘)兼之:
(一)總統府秘書長
(二)行政院秘書長
(三)內政部部長
(四)外交部部長
(五)教育部部長
(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八)藝文界、新聞媒體、工商企業界人士十二人至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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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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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以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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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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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時,得邀請本院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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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相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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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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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院年度預算內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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