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三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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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集的對象,包括文物和藝術品,透過網際網路等公開方式徵求外界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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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界送來的文物和藝術品,包括照片或實物,先由器物、書畫、圖書
文獻三處,依據本院需求條件與品質狀況經過揀選,符合者始提送初
審會議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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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審會議的舉行,為求辦理時間充裕與準備周延,以每三個月(一季
)一次為原則。如有特殊個案,得專案簽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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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議前,由主辦單位彙總接受評審文物和藝術品資料,安排會議出席
人員、時間、地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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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初審會議出席人員,有下:
1.呈請 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為主席,並邀 院長、副院長列席指導
。
2.院長指派院內專業人員(包括器物、書畫、圖書文獻三處、科技室
)七至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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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議中,應臚列送審文物和藝術品的實物、國際古董市場拍賣情形等
相關資料,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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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議中,評審以全體出席人員一致贊成為通過;如發生不同意見,則
作緩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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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一文物、藝術品的評審結果,作成初審意見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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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初審通過的文物和藝術品,始交付辦理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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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凡入藏文物和藝術品,得選擇適當時機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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