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初審評審作業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第三條訂定之。

二、徵集的對象,包括文物和藝術品,透過網際網路等公開方式徵求外界
    提供。

三、外界送來的文物和藝術品,包括照片或實物,先由器物、書畫、圖書
    文獻三處,依據本院需求條件與品質狀況經過揀選,符合者始提送初
    審會議評審。

四、初審會議的舉行,為求辦理時間充裕與準備周延,以每三個月(一季
    )一次為原則。如有特殊個案,得專案簽呈辦理。

五、會議前,由主辦單位彙總接受評審文物和藝術品資料,安排會議出席
    人員、時間、地點等。

六、初審會議出席人員,有下:
    1.呈請  院長指派副院長一人為主席,並邀  院長、副院長列席指導
    。
    2.院長指派院內專業人員(包括器物、書畫、圖書文獻三處、科技室
      )七至九人。

七、會議中,應臚列送審文物和藝術品的實物、國際古董市場拍賣情形等
    相關資料,以供參考。

八、會議中,評審以全體出席人員一致贊成為通過;如發生不同意見,則
    作緩議處理。

九、每一文物、藝術品的評審結果,作成初審意見書一份。

十、初審通過的文物和藝術品,始交付辦理複審。

十一、凡入藏文物和藝術品,得選擇適當時機公開展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