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顧問遴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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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應業務需要提供建言及諮詢服務,依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院
    授人力字第0九二00三四0一一號函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顧問之任務為提供有關本院推廣社會教育及人文藝術專業相關諮
    詢事項。

三、本院置顧問一人至三人,由本院院長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遴聘之:
  (一)對人文藝術研究,有特殊成就。
  (二)對推廣社會教育方面,有特殊成就。
  (三)對知識經濟、文化產業有經驗。
  (四)本院所掌理事務所需之學者、專家。

四、本院顧問任期一年,期滿視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連任者,以二次
    為限。

五、本院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對顧問任務已不適任。

六、本院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
    本院顧問由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兼任顧問兼職費總額,
    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須填具切結書,同意每月支領兼任
    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