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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銷產品:
  (一)出版品:包括書籍、刊物、畫軸及視聽光碟等平面或電子出版品
        。
  (二)文物仿製品:係指以本院藏品圖像為基礎所製成相同或相似型態
        、紋飾、尺寸、材質、色彩之產品。
  (三)藝術紀念品:係指以本院藏品圖像為素材,而重新設計、開發、
        產製具藝術性與生活實用性且有助文化教育推廣之各類衍生加值
        應用產品。
  (四)其他與本院相關之產品。

二、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營業項目須與本案標的相關)。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者,為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
        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
        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
        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
        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
        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企劃書一式六份(內容須包含公司簡介、行銷規劃等。)。

三、一般經銷商(以下簡稱經銷商)徵選方式:
  (一)由本院商品審查小組就廠商資格及行銷規劃進行審查。
  (二)每年十二月份舉辦經銷商審查會議,審查時間以本院實際公告時
        間為準。所有公開徵求訊息將公告於國立故宮博物院全球資訊網
        (http://www.npm.gov.tw/),請經銷商於公告期間內遞件。

四、經銷合作方式:
  (一)經銷商於完成簽約後三個月內,應辦理初次提貨,逾期本院得解
        除契約,並無息退還提貨擔保金。
  (二)依本院審查通過得依本經銷契約銷貨之廠商,須承諾其年度銷貨
        結帳金額達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以上,該經銷商得以定價六
        折提貨,惟特殊開發之商品,因管銷成本較高,其折扣數由本院
        定之;但經銷商年度銷貨結帳金額未達 100萬元者,應以定價七
        折為基礎(惟特殊開發之商品,因管銷成本較高,其折扣數由本
        院定之)計算差額以為違約罰金。
  (三)未達保證額度之經銷商不退還提貨擔保金。
  (四)經銷商應於每月二十日前辦理前一個月份之產品退貨事宜及貨款
        結算;並於當月月底前填具前一個月份之產品經銷結帳單,以現
        金、匯款或即期支票方式向本院付清貨款。但配合本院預算年度
        需要,每年十二月份之貨款應依本院指定日期結付。
  (五)為本契約執行需要,本院有權隨時調閱乙方經銷產品之相關佐證
        資料,經銷商不得拒絕。
  (六)經銷商所提領之產品,如有瑕疵之情形,經銷商應於完成產品提
        領手續起十五個日曆天內要求更換同一產品;逾期則視同產品無
        瑕疵,不得請求更換,仍須依約全數結清,不得異議。
  (七)於完成提領之日起十五個日曆天內,經書面徵得本院同意後,可
        持未損之產品,併同退(換)貨品清單,更換等值之其他產品,
        逾期則不得更換,且須依約全數結清,不得異議。
  (八)產品銷售過程中,遇有消費者因產品瑕疵請求更換時,概由經銷
        商負責辦理。
  (九)為確保契約之履行,經銷商應於契約簽訂時繳交最低新台幣30萬
        元整作為提貨擔保金,超過提貨額度之部分須以現金提貨。欲增
        加提貨擔保金額度時,須由雙方議定之。合約終止時,經銷商若
        無違反委外經銷契約之相關規定,提貨擔保金將無息退還。
  (十)經銷商不得將審查通過之資格全部或部分轉讓予他人(公司);
        但因公司合併、轉讓,於檢附證明文件並書面申請,經本院同意
        者,不在此限。

五、經銷期間:
    本契約自雙方共同完成簽約之日起2年。原契約存續期間屆滿3個月以
    前,在原契約所訂條文不變或是更有利於本院之條件,且無違反原契
    約行為之前提下,經銷商得以書面徵得本院同意後續約一次,並以 2
    年為限。

六、附則:
    廠商對本委外經銷須知之相關文字如有疑義,得洽詢本院相關承辦業
    務人員,但以本院之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