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兩岸文化交流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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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配合政府兩岸政策,統籌處理與
    本院有關之兩岸文化交流事務,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兩岸文化交流工
    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有關本院兩岸文化交流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二)有關本院兩岸文化交流計畫方案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有關本院各單位辦理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
  (四)有關本院兩岸文化交流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五)有關本院兩岸文化交流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院兩岸文化交流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派一名
    副院長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九人,由
    下列人員兼任(如附組織架構圖):
  (一)器物處處長
  (二)書畫處處長
  (三)圖書文獻處處長
  (四)登錄保存處處長
  (五)文創行銷處處長
  (六)教育展資處處長
  (七)安全管理處處長
  (八)南院處處長
  (九)秘書室主任
    本小組必要時得請本院員工消費合作社相關人員列席。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指派一名參事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並置副執行秘書二人,由本院業務
    及行政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時召開會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副召集人或委員擔任
    之。

六、本院各單位涉及本小組職掌事務,均須會簽本小組。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簽報院長核定後,分送各有關單位辦理。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各單位在相關經費項下編列支應。

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