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配合政府兩岸政策,統籌處理與
本院有關之兩岸文化交流事務,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兩岸文化交流工
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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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有關本院兩岸文化交流之研究及綜合規劃事項。
(二)有關本院兩岸文化交流計畫方案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有關本院各單位辦理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
(四)有關本院兩岸文化交流相關資訊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五)有關本院兩岸文化交流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院兩岸文化交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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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派一名
副院長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另置委員九人,由
下列人員兼任(如附組織架構圖):
(一)器物處處長
(二)書畫處處長
(三)圖書文獻處處長
(四)登錄保存處處長
(五)文創行銷處處長
(六)教育展資處處長
(七)安全管理處處長
(八)南院處處長
(九)秘書室主任
本小組必要時得請本院員工消費合作社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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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指派一名參事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並置副執行秘書二人,由本院業務
及行政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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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視業務需要不定時召開會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副召集人或委員擔任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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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各單位涉及本小組職掌事務,均須會簽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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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決議事項,簽報院長核定後,分送各有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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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各單位在相關經費項下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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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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