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標的:
(一)出版品:係指以本院藏品圖像為素材之各類書籍刊物、平面印刷
品、錄影帶、CD-ROM 及其他電子出版品。
(二)文物複製品:係指以本院藏品圖像為基礎,所為相同或相似型態
、紋飾、尺寸、材質、色彩重製品。
(三)藝術紀念品:係指以本院藏品圖像為素材,而重新設計、開發、
產製具藝術性與生活實用性且有助文化教育推廣之各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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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廠商資格:
(一)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公司或領有主管
機關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行號。
(二)最近一年無欠稅及退票者。〈提示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及無
退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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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法:
(一)合格廠商檢具合作開發製作標的物之企劃書,函送本院文物藝術
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評選委員會審查。企劃書內容應包
括:
【一】計畫開發製作標的物之名稱(倣製品應加年份編號)。
【二】標的物之詳細規劃或設計內容、語文別、規格大小(文物
複製品與藝術紀念品尚需標明材質、圖紋花飾)。
【三】預計製作之總數量,分批交貨之規劃及交貨日期。
【四】所需製作成本費用概估。
【五】建議售價。
(二)本基金評選委員會通過並經簽奉核准後,函復同意簽定契約開發
製作。
(三)本基金評選委員會對第一條各項之合作標的除出版品外,每月召
開二次審查委員會,每次審查之企劃案以不低於五個為原則,其
審查優先順序依廠商申請日期之先後定之。
(四)審查未通過之案件,退還原申請廠商,廠商得修改後重新提出申
請,惟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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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作條件:
(一)合作廠商開發製作標的物所需製作成本費用由合作廠商自行負擔
。
(二)開發製作之成品除出版品外,須全部交由本基金銷售。企劃案所
定之總數量得徵求本院之同意分批交貨。
(三)本基金得參考企劃案之建議售價,核定定價,原則上以六折價批
銷或寄銷各經銷處;必要時,得衡量市場情況可酌減批售價。
(四)基金每月結計銷售件數於次月通知合作廠商,合作廠商據以按協
議定價折數開立發票或收據向本基金申請貨款。
(五)合作廠商如未依照審查合格之企劃案所製作之標的物,本基金得
不予驗收銷售,合作廠商並不得將未驗收之標的物自行出售,因
而發生之損失,合作廠商應負全責。
(六)合作廠商為企劃製作標的物所需之藏品圖像資料,應依「國立故
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品收費及管理辦法」 申請辦理。
(七)合作廠商應保證其開發製作之標的物,第三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其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時,合作廠商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
切法律責任。
(八)合作廠商不得將審查合格之企劃案,全部或部分轉讓予他人;但
因公司合併、轉讓,經本基金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本基金銷售標的物如有瑕疵時,得予更換或退還合作廠商,合作
廠商不得異議。
(十)合作廠商因合作開發所完成之出版品,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若未
約定,於出版品完成之同時無償讓與本院,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
格權。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合作開發所完成之出版品,與其人員
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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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際或重大合作開發製作標的物之企劃書,經專案核准者,得視情況
免除部分合作條件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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