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甲方)與00000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為
合作開發00000(以下以標的物稱之),經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
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本契約應包括下列文件
甲方上網公告之合作開發製作各類出版品有關事項。
經甲方審查通過之企劃案。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上網公告合作開發製作各類出版品有關事項。
第二條:乙方應依審查通過企劃案所標示之內容、規格大小、等製作本契
約標的物,所需製作成本費用,概由乙方負擔。前項成品除出版
品外應全部交由甲方銷售。企劃案所定之製作總數量,乙方得視
實際情況分批交貨。
第三條:甲方得參考企劃案之建議售價,核定定價,並以六折價寄銷或批
銷各經銷處。在不影響乙方製作成本及合理利潤之前提,乙方不
得異議。
第四條:甲方得視物價指數及實際營業狀況調整定價。售價低於原定時,
甲方仍依原定價之五折結付乙方貨款;售價高於原定價時,甲方
應以實際售價之五折結付乙方貨款;如降價銷售係緣於乙方之要
求,則甲方有權按實際售價之五折結付乙方貨款,乙方不得異議
。
第五條:甲方應每月結計銷售量於次月通知乙方,乙方據以按前條之規定
標準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向甲方申請貨款。
第六條:乙方如未依照審查合格之企劃案所製作之標的物,甲方得不予驗
收銷售,乙方並不得將未驗收之標的物自行出售。因此而發生之
損失,乙方應負全責。
第七條:乙方為企劃製作本契約標的物,所需文物照片,應依「國立故宮
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品收費及管理辦法」申請應用。
第八條:乙方應保證第三人就本契約標的物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其有侵害
第三人合法權益時,乙方應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九條: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轉
讓,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標的物在銷售過程中,消費者如發現有瑕疵時,乙方應於甲方通
知日起七日內更換。乙方不於規定期限內更換者,甲方得終止或
解除本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時,甲方應通知乙方於一定期限改善,
逾期未改善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但乙方違約情節重
大時,甲方得不經預告定期改善,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前
項一定期限由甲方衡酌案件情節另定之。
第十二條: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任何一方以書面徵得他方同意後,得終止
契約。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時,應依政府採購法令及契約規定,
提出異議及申訴。
第十四條:本契約自雙方共同完成簽約之日起,有效期間兩年。契約期滿
後,經雙方同意及本契約所定條文不變下,得續約一次。
第十五條:契約終止後,雙方應共同盤點所餘存貨數量,並經徵得甲方同
意後,得定一定期限繼續銷售標的物,並續依本契約所定雙方
之權利義務關係辦理之,逾上開期限,即不得繼續銷售標的物
。但依第十一條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不適用之。
第十六條:合作廠商因合作開發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
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本院,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廠商保證
對其人員因合作開發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
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第十七條: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本契約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並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副本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備用。
簽合約人
甲方:國立故宮博物院
授權代表人: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二二一號
電話:(0二)二八八二一二三0
傳真:(0二)二八八二一五0七
統一編號:二九九0四八0九
乙方:
代表人: 職稱:
姓名:
地址:
電話:
傳真: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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