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經銷契約書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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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甲方)為配合文物推廣與社會教育需要,同意
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委請00公司(以下簡稱
乙方)代為經銷甲方出版或產製之出版品、文物倣製品及藝術紀念品(以
下簡稱產品),雙方並約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本契約產品包括(一)出版品(包括但不僅限於書籍、刊物、畫
        軸及視聽光碟等平面或電子出版品)(二)文物倣製品(三)藝
        術紀念品等。
第二條  甲方同意授權乙方在00地區範圍內銷售產品;非經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在雙方約定以外之地區販售產品,否則,甲方可依第十
        四條約定處理。
第三條  乙方為銷售產品需要,經徵得甲方同意,得利用產品之圖文作為
        廣告或其他宣傳之用,但不得移作其他目的使用,否則,視為違
        約。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提領產品時,應填具蓋妥乙方公司章之提單(格式如
        附件一),向甲方倉庫(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二二一號)提
        領。產品經乙方點收後所發生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  乙方經銷產品,得按定價之六折提貨(但六折不敷成本者另議)
        。
        乙方應自完成提貨之日起,每三個月期滿前三日內(每年三、六
        、九、十二月)向甲方辦理產品貨款結算一次。產品貨款結算時
        ,乙方應填具產品經銷結帳單(格式如附件二),於次月十日前
        向甲方付清貨款;但十二月份之結算及貨款繳付,為配合會計年
        度結束,均應提前十日辦理之。乙方於應屆結帳時,若不將貨款
        結清,甲方有權隨時不經預告逕行終止本契約,除可請求乙方償
        還之貨款外,並可依約定處理。
第七條  甲方基於本契約執行需要,有權隨時調閱乙方經銷產品之相關佐
        證資料,乙方不得拒絕。
第八條  乙方所提領之產品,如發現有瑕疵等情,應於完成產品提領手續
        起三十日內通知甲方,並向甲方要求更換同一產品;又逾期未通
        知者,視為產品無瑕疵,不得請求更換,但仍需依約支付貨款。
        乙方於完成提領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內,經徵得甲方同意後,可持
        未損之產品,併同退(換)貨品清單(格式如附件三),向甲方
        更換等值之其他產品。
第九條  產品銷售過程中,遇有消費者因產品瑕疵請求更換時,概由乙方
        負責辦理,至甲乙雙方間有關瑕疵產品之退換處理,悉依前條第
        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產品調價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已提領之產
        品貨款一次結清。逾此期限,一律按調整後之價格結算貨款,乙
        方不得異議。
第十一條  為確保履行本契約,乙方同意預繳新台幣000元作為履約保
          證金,或覓定具完足履約保證能力之商號或個人為連帶保證人
          ,以做為履約保證金之代替,且願與乙方負連帶同一責任,並
          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二條  連帶保證人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退換;惟替換人選經徵
          得甲方同意,且乙方同意一次結清已領產品之貨款時,不在此
          限。
第十三條  甲方遇有政府法令變更、預算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
          法繼續履行本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
          約;乙方遇有營業欠佳、公司改組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不
          能繼續經銷產品時,亦應於三十日前先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
          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所致之本契約終止,乙方不得請求退還
          產品,並應於契約終止前結清貨款。
第十四條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於一定期限內
          改善,逾此期限仍未改善時,甲方得不經預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並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以為懲罰外,若有遭受損害並得請求賠
          償之。
第十五條  本契約自簽約之日起,有效期限兩年。 
第十六條  遇有本契約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誠信,盡力協調解決之;
          若爭議無法協調解決時,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提出異議及申
          訴。
第十七條  本契約之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份,與本契約具有同一效力。
第十八條  本契約各款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並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本契約書一式五份,除乙雙方各持正本一份,並各依規定貼用
          印花稅票,保證商號(或個人)持副本一分外。其餘副本二份
          ,由甲方備存。
 

  簽約人

        甲方:國立故宮博物院
        代表人:

        乙方:
        負責人:
        地址:

        丙方: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