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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用 途│收 費 標 準│申 請 程 序│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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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銷錄影帶│國內製作者按售│廠商依本院作業│未依合約按期│
│ 、CD-ROM光│價百分之十標準│基金委外合作產│繳納權利金者│
│ 碟 │收取權利金;國│製出版品注意事│,每逾期一個│
│ 其他電子出│外製作者按售價│項規定,提出書│月,按當期權│
│ 版品(VCD │百分之十五標準│面企劃案,經本│利金標準,罰│
│ 、DVD)以及│收取權利金。 │院出版品審查小│繳滯納金百分│
│ PHTOCD等。│ │組審查同意後,│之十;不滿一│
│ │ │雙方訂約辦理。│個月者,以一│
│ │ │ │個月計。逾期│
│ │ │ │兩次(含)以│
│ │ │ │上,或合併逾│
│ │ │ │六十日以上者│
│ │ │ │,合約自動中│
│ │ │ │止,本院並將│
│ │ │ │依約索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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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於商業目│每張圖像使用費│使用人需以書面│圖像使用期限│
│ 的使用本院│標準: │敘明使用目的、│最高為六個月│
│ 文物圖像印│1.4×5 彩色正│擬申請圖像之名│,逾期繳還本│
│ 製圖書、刊│ 片 │稱、張數、規格│院者,每逾期│
│ 物或電子出│ 國內:新台幣│及出版品印之發│一個月按圖像│
│ 版品時,申│ 三、六00元│行語言、印製量│使用費百分之│
│ 請總數在彩│ 。 │後,向本院提出│三十罰繳滯納│
│ 色圖像二0│ 國外:美金一│申請,經本院審│金,不滿一個│
│ 張範圍內或│ 二0元。 │查同意授權後,│月者,以一個│
│ 使用本院藏│ 若擬使用 8×│付費使用 │月計;逾期兩│
│ 品圖像未逾│ 10 彩色正片│ │次(含)以上│
│ 各該出版品│ 加收使用費 5│ │,或合併逾六│
│ 二分之一以│ 0 %。 │ │十日以上者,│
│ 上篇幅者,│2.8×10 黑白照│ │停止借用權限│
│ 本院收取圖│ 片 │ │一年。 │
│ 像使用費。│ 國內:新台幣│ │ │
│ │ 一、二00元│ │ │
│ │ 。 │ │ │
│ │ 國外:美金四│ │ │
│ │ 0元。 │ │ │
│ │3.135mm 彩色幻│ │ │
│ │ 燈片 │ │ │
│ │ 國內:新台幣│ │ │
│ │ 一、二00元│ │ │
│ │ 。 │ │ │
│ │ 國外:美金四│ │ │
│ │ 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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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機關、│每張圖像工本費│使用人需以書面│圖像使用期限│
│ 學術團體或│標準: │敘明使用目的、│最高為六個月│
│ 專家、學者│1.4×5 彩色正│擬申請圖像之名│,逾期繳還本│
│ 基於公務教│ 片 │稱、張數、規格│院者,每逾期│
│ 育推廣或學│ 國內:新台幣│及出版品印之發│一個月按圖像│
│ 術研究等非│ 一、二00元│行語言、印製量│工本費百分之│
│ 營利用途使│ 。 │後,向本院提出│三十罰繳滯納│
│ 用本院圖像│ 國外:美金四│申請,經本院審│金,不滿一個│
│ 資料者,就│ 0元。 │查同意授權後,│月者,以一個│
│ 現有檔案圖│2.8×10 黑白照│付費使用。 │月計;逾期兩│
│ 片,在彩色│ 片 │ │次(含)以上│
│ 圖像二0張│ 國內:新台幣│ │,或合併逾六│
│ 、黑白圖像│ 四00元。 │ │十日以上者,│
│ 四0張範圍│ 國外:美金十│ │停止借用權限│
│ 內,收取工│ 四元。 │ │一年。 │
│ 本費。 │3.135mm 彩色幻│ │ │
│ 燈片 │ 國內:新台幣│ │ │
│ │ 四00元。 │ │ │
│ │ 國外:美金十│ │ │
│ │ 四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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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視播放:│國內:每秒鐘收│使用單位需以書│如未經本院同│
│ 電視、電影│取使用費新台幣│面來函提出申請│意擅自攝影或│
│ 業者申請拍│三00元。 │,並於函內敘明│逾越本院授權│
│ 攝本院藏品│國外:每秒鐘收│拍攝標的、影片│範圍利用者,│
│ 圖像於其作│取使用費美金十│內容大綱、預計│本院將依法究│
│ 品中或作背│元。 │使用本院藏品圖│辦並訴償。 │
│ 景使用。 │ │像秒數、預計拍│ │
│ │ │攝日期及工作日│ │
│ │ │數等,經本院審│ │
│ │ │查同意並預繳費│ │
│ │ │用後,配合攝製│ │
│ │ │。惟於攝製完成│ │
│ │ │後,應提送本院│ │
│ │ │樣品帶一捲,作│ │
│ │ │為計價基準;若│ │
│ │ │實際使用秒數低│ │
│ │ │於預估秒數時,│ │
│ │ │不予退費;超出│ │
│ │ │預估秒數者,需│ │
│ │ │補繳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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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郵票、彩券│國內:收取圖像│使用人需以書面│圖像使用期限│
│ 、電子票券│使用費每張九、│敘明使用目的、│為一年,每逾│
│ 、IC卡、電│一00元,及依│擬申請圖像之名│一個月加收應│
│ 話卡等有價│票面額收取千分│稱、張數、規格│繳費用百分之│
│ 票券。 │之一權利金。 │及出版品印之發│三十。 │
│ │國外:收取圖像│行印製量後,向│ │
│ │使用費每張美金│本院提出申請,│ │
│ │三00元,及依│經本院審查同意│ │
│ │票面額收取千分│授權後,訂約付│ │
│ │之一權利金。 │費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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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郵票、紀│國內:收取圖像│使用人需以書面│圖像使用期限│
│ 念票、紀念│使用費每張九、│敘明使用目的、│為六個月,每│
│ 幣。 │一00元,及依│擬申請圖像之名│逾一個月加收│
│ │售價百分之五收│稱、張數、規格│應繳費用百分│
│ │取權利金。 │及出版品印之發│之三十。 │
│ │國外:收取圖像│行印製量及預擬│ │
│ │使用費每張美金│定價後,向本院│ │
│ │三00元,及依│提出申請,經本│ │
│ │售價百分之五收│院審查同意授權│ │
│ │取權利金。 │後,訂約付費使│ │
│ │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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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廣告品、宣│國內:收取圖像│使用人需以書面│圖像使用期限│
│ 傳品、包裝│使用費每張九、│敘明使用目的、│為六個月,每│
│ 用品、平面│一00元。 │擬申請圖像之名│逾一個月加收│
│ 印刷品、海│國外:收取圖像│稱、張數、規格│應繳費用百分│
│ 報、月曆等│使用費每張美金│及出版品印之發│之三十。 │
│ 。 │三00元。 │行印製量及預擬│ │
│ │ │定價後,向本院│ │
│ │ │提出申請,經本│ │
│ │ │院審查同意授權│ │
│ │ │後,付費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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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
一、相同之出版品再版申請時,使用費或工本費得按八折優待。
二、二國語言之使用申請,按原標準之二倍收取使用費;二國以上語言之
使用申請,按原標準之三倍收取使用費。
三、申請用途於本表未規定者,除本表有類似可比照之項目者外,可另行
議約辦理。
四、使用本院藏品圖像,須於圖版旁註明「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等載示
;又出版品發行後,須贈送本院樣書(品)兩份供參。
五、使用本院藏品彩色圖像在二十張以上者,或使用本院圖像佔各該出版
品二分之一以上篇幅者,須與本院另行議約繳交權利金;其標準不得
低於定價 8%,其餘則依本表收取使用費。
六、使用本院藏品圖像若材質為黑白照片或 135 mm 彩色幻燈片者,無需
歸還本院,但不得重製利用。
七、凡與本院有互惠關係之海內外博物館得以對等優惠。
八、使用人申請之本院藏品圖像若需特別提件拍攝者,得按原標準加一倍
收取使用費。
九、申請使用本院藏品圖像,若無需由本院提供圖像底片,可自行取得本
院藏品圖像資料者,其使用費或工本費可按八折收取。
十、未獲本院授權同意或逾越授權範圍而擅自利用本院藏品圖像者,本院
將依法究辦並訴償。
十一、本表未規定者,悉依本院珍貴動產衍生品管理及收費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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