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資料管理及收費標準表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6日

所有條文

┌───────┬───────┬───────┬──────┐
│申  請  用  途│收  費  標  準│申  請  程  序│罰        則│
├───────┼───────┼───────┼──────┤
│一、製銷錄影帶│國內製作者按售│廠商依本院作業│未依合約按期│
│    、CD-ROM光│價百分之十標準│基金委外合作產│繳納權利金者│
│    碟        │收取權利金;國│製出版品注意事│,每逾期一個│
│    其他電子出│外製作者按售價│項規定,提出書│月,按當期權│
│    版品(VCD │百分之十五標準│面企劃案,經本│利金標準,罰│
│    、DVD)以及│收取權利金。  │院出版品審查小│繳滯納金百分│
│    PHTOCD等。│              │組審查同意後,│之十;不滿一│
│              │              │雙方訂約辦理。│個月者,以一│
│              │              │              │個月計。逾期│
│              │              │              │兩次(含)以│
│              │              │              │上,或合併逾│
│              │              │              │六十日以上者│
│              │              │              │,合約自動中│
│              │              │              │止,本院並將│
│              │              │              │依約索賠。  │
├───────┼───────┼───────┼──────┤
│二、基於商業目│每張圖像使用費│使用人需以書面│圖像使用期限│
│    的使用本院│標準:        │敘明使用目的、│最高為六個月│
│    文物圖像印│1.4×5  彩色正│擬申請圖像之名│,逾期繳還本│
│    製圖書、刊│  片          │稱、張數、規格│院者,每逾期│
│    物或電子出│  國內:新台幣│及出版品印之發│一個月按圖像│
│    版品時,申│  三、六00元│行語言、印製量│使用費百分之│
│    請總數在彩│  。          │後,向本院提出│三十罰繳滯納│
│    色圖像二0│  國外:美金一│申請,經本院審│金,不滿一個│
│    張範圍內或│  二0元。    │查同意授權後,│月者,以一個│
│    使用本院藏│  若擬使用 8×│付費使用      │月計;逾期兩│
│    品圖像未逾│  10  彩色正片│              │次(含)以上│
│    各該出版品│  加收使用費 5│              │,或合併逾六│
│    二分之一以│  0 %。      │              │十日以上者,│
│    上篇幅者,│2.8×10 黑白照│              │停止借用權限│
│    本院收取圖│  片          │              │一年。      │
│    像使用費。│  國內:新台幣│              │            │
│              │  一、二00元│              │            │
│              │  。          │              │            │
│              │  國外:美金四│              │            │
│              │  0元。      │              │            │
│              │3.135mm 彩色幻│              │            │
│              │  燈片        │              │            │
│              │  國內:新台幣│              │            │
│              │  一、二00元│              │            │
│              │  。          │              │            │
│              │  國外:美金四│              │            │
│              │  0元。      │              │            │
├───────┼───────┼───────┼──────┤
│三、政府機關、│每張圖像工本費│使用人需以書面│圖像使用期限│
│    學術團體或│標準:        │敘明使用目的、│最高為六個月│
│    專家、學者│1.4×5  彩色正│擬申請圖像之名│,逾期繳還本│
│    基於公務教│  片          │稱、張數、規格│院者,每逾期│
│    育推廣或學│  國內:新台幣│及出版品印之發│一個月按圖像│
│    術研究等非│  一、二00元│行語言、印製量│工本費百分之│
│    營利用途使│  。          │後,向本院提出│三十罰繳滯納│
│    用本院圖像│  國外:美金四│申請,經本院審│金,不滿一個│
│    資料者,就│  0元。      │查同意授權後,│月者,以一個│
│    現有檔案圖│2.8×10 黑白照│付費使用。    │月計;逾期兩│
│    片,在彩色│  片          │              │次(含)以上│
│    圖像二0張│  國內:新台幣│              │,或合併逾六│
│    、黑白圖像│  四00元。  │              │十日以上者,│
│    四0張範圍│  國外:美金十│              │停止借用權限│
│    內,收取工│  四元。      │              │一年。      │
│    本費。    │3.135mm 彩色幻│              │            │
│    燈片      │  國內:新台幣│              │            │
│              │  四00元。  │              │            │
│              │  國外:美金十│              │            │
│              │  四元。      │              │            │
├───────┼───────┼───────┼──────┤
│四、影視播放:│國內:每秒鐘收│使用單位需以書│如未經本院同│
│    電視、電影│取使用費新台幣│面來函提出申請│意擅自攝影或│
│    業者申請拍│三00元。    │,並於函內敘明│逾越本院授權│
│    攝本院藏品│國外:每秒鐘收│拍攝標的、影片│範圍利用者,│
│    圖像於其作│取使用費美金十│內容大綱、預計│本院將依法究│
│    品中或作背│元。          │使用本院藏品圖│辦並訴償。  │
│    景使用。  │              │像秒數、預計拍│            │
│              │              │攝日期及工作日│            │
│              │              │數等,經本院審│            │
│              │              │查同意並預繳費│            │
│              │              │用後,配合攝製│            │
│              │              │。惟於攝製完成│            │
│              │              │後,應提送本院│            │
│              │              │樣品帶一捲,作│            │
│              │              │為計價基準;若│            │
│              │              │實際使用秒數低│            │
│              │              │於預估秒數時,│            │
│              │              │不予退費;超出│            │
│              │              │預估秒數者,需│            │
│              │              │補繳費用。    │            │
├───────┼───────┼───────┼──────┤
│五、郵票、彩券│國內:收取圖像│使用人需以書面│圖像使用期限│
│    、電子票券│使用費每張九、│敘明使用目的、│為一年,每逾│
│    、IC卡、電│一00元,及依│擬申請圖像之名│一個月加收應│
│    話卡等有價│票面額收取千分│稱、張數、規格│繳費用百分之│
│    票券。    │之一權利金。  │及出版品印之發│三十。      │
│              │國外:收取圖像│行印製量後,向│            │
│              │使用費每張美金│本院提出申請,│            │
│              │三00元,及依│經本院審查同意│            │
│              │票面額收取千分│授權後,訂約付│            │
│              │之一權利金。  │費使用。      │            │
├───────┼───────┼───────┼──────┤
│六、非郵票、紀│國內:收取圖像│使用人需以書面│圖像使用期限│
│    念票、紀念│使用費每張九、│敘明使用目的、│為六個月,每│
│    幣。      │一00元,及依│擬申請圖像之名│逾一個月加收│
│              │售價百分之五收│稱、張數、規格│應繳費用百分│
│              │取權利金。    │及出版品印之發│之三十。    │
│              │國外:收取圖像│行印製量及預擬│            │
│              │使用費每張美金│定價後,向本院│            │
│              │三00元,及依│提出申請,經本│            │
│              │售價百分之五收│院審查同意授權│            │
│              │取權利金。    │後,訂約付費使│            │
│              │              │用。          │            │
├───────┼───────┼───────┼──────┤
│七、廣告品、宣│國內:收取圖像│使用人需以書面│圖像使用期限│
│    傳品、包裝│使用費每張九、│敘明使用目的、│為六個月,每│
│    用品、平面│一00元。    │擬申請圖像之名│逾一個月加收│
│    印刷品、海│國外:收取圖像│稱、張數、規格│應繳費用百分│
│    報、月曆等│使用費每張美金│及出版品印之發│之三十。    │
│    。        │三00元。    │行印製量及預擬│            │
│              │              │定價後,向本院│            │
│              │              │提出申請,經本│            │
│              │              │院審查同意授權│            │
│              │              │後,付費使用。│            │
└───────┴───────┴───────┴──────┘
附錄 : 
一、相同之出版品再版申請時,使用費或工本費得按八折優待。
二、二國語言之使用申請,按原標準之二倍收取使用費;二國以上語言之
    使用申請,按原標準之三倍收取使用費。
三、申請用途於本表未規定者,除本表有類似可比照之項目者外,可另行
    議約辦理。
四、使用本院藏品圖像,須於圖版旁註明「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等載示
    ;又出版品發行後,須贈送本院樣書(品)兩份供參。
五、使用本院藏品彩色圖像在二十張以上者,或使用本院圖像佔各該出版
    品二分之一以上篇幅者,須與本院另行議約繳交權利金;其標準不得
    低於定價 8%,其餘則依本表收取使用費。
六、使用本院藏品圖像若材質為黑白照片或 135 mm 彩色幻燈片者,無需
    歸還本院,但不得重製利用。
七、凡與本院有互惠關係之海內外博物館得以對等優惠。
八、使用人申請之本院藏品圖像若需特別提件拍攝者,得按原標準加一倍
    收取使用費。
九、申請使用本院藏品圖像,若無需由本院提供圖像底片,可自行取得本
    院藏品圖像資料者,其使用費或工本費可按八折收取。
十、未獲本院授權同意或逾越授權範圍而擅自利用本院藏品圖像者,本院
    將依法究辦並訴償。
十一、本表未規定者,悉依本院珍貴動產衍生品管理及收費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