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管理保存院藏善
本舊籍及清代檔案,並尊重民眾公平、自由獲取資訊之權益,特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制定本提閱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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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善本舊籍及清代檔案提閱服務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
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四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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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經彙編出版、微縮重製、數位建檔完成之院藏善本舊籍與清代檔案
,不開放提閱;惟讀者因研究考證,必須參閱原件時,仍可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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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讀者提閱善本舊籍及清代檔案,應先填具提件申請單,並經本處典藏
單位主管核可。每位讀者每次可提閱之冊(件)數限制如下:
(一)宋元明版及珍罕善本:停止提閱。讀者必須參閱原件時,應事先
提出書面申請,敘明提閱理由及擬提閱冊(卷)數,惟本處保留
准駁或刪減提閱數量之權利。
(二)清代舊籍:兩種,以二十冊為度。
(三)清代宮中檔奏摺:停止提閱;讀者自行參閱本院印行之各朝宮中
檔奏摺彙編。
(四)清代軍機處檔摺件:十件;已製作數位影像或複製完成之摺件,
停止提閱。
(五)其他清代檔冊:二十冊,惟不得超過兩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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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善本舊籍及清代檔案以年代久遠,紙質脆弱;為重維護,讀者尤須注
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吸菸、飲食、咀嚼口香糖等行為。
(二)翻閱資料之前,應將雙手洗滌擦拭乾淨;閱覽期間,應帶口罩。
(三)不得在資料原件著錄任何文字、記號。
(四)抄寫個人筆記,一律使用鉛筆。
(五)資料原件應予平放,不得直立、斜置,尤忌任意收捲、摺疊。翻
頁閱覽時,切勿用力或急速掀頁。其他任何足以損及資料原件之
動作,均應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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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未遵守上開提閱注意事項,且不服勸導者,本處得立即終止其閱覽
權利,並暫停其閱覽申請一年;違規情節重大,造成資料原件損壞者
,亦將依法訴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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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提閱規則經院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或廢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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