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積極應用科學技術,提升文物保
存修復等業務之品質,並協助院藏文物之鑑定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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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瞭解文物材質之變化狀況,必要時由典藏單位會同科技室進行藏品
檢視作業,如藏品之庫藏、換展與陳列、借展,擬新增文物之購藏、
捐贈與書畫、文獻檔案、善本圖書裱褙前後之狀況檢視等,逐步建立
「院藏文物保存狀況紀錄」,務期每件文物(包括囊、匣、袱、座等
原始附件)皆能建檔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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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藏單位在日常作業時,若發現自然剝落之碎片、無法修復或歸位之
顏料、紙片、絲線、鏽蝕殘留物等,應立即通知科技室派員採集,建
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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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典藏單位若發現破損、劣化或蟲蛀、霉爛之器物、書畫、織繡、文獻
檔案、善本圖書等類文物時,應隨時通知科技室進行必要之緊急保存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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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藏文物提送科技室處理前後,應由典藏單位點交科技室檢視簽收。
文物在科技室處理期間,由科技室擔負保管維護之全郭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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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院藏文物之檢驗,以利用目視與非破壞性方法為原則;如確需取樣,
則依其研究計畫之需求,經會簽典藏單位奉請核准後由科技室專業人
員為之。樣品所作分析、檢驗之結果,應確實記錄於該文物資料卡或
其他相關檔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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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技室人員透過各種科學技術檢驗分析文物所得之資料,由科技室保
管整理。科技人員研究時應與相關人員交流,但研究論文如何具名,
宜視實際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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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科技室應與典藏單位積極研擬共同研究計畫,發表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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