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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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為有效管理並利用本院藏品圖像印製故宮文物圖錄、學術研究論
著、定期性刊物、普及性書刊、電子出版品及其他衍生性出版品(以
下簡稱本院出版品),藉以宣揚傳統文化,推廣全民藝術美學教育,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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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件、編輯、印製及付款:
一、選件:
(一)由本院相關單位負責選件;文物拍攝、相關底片及再複製底片製
作暨數位影像檔製作等,均由文化行銷處負責;上開工作完成後
,移請相關負責人執行編輯工作。
(二)本院出版品應由承辦單位協同相關單位,衡酌市場需求印製發行
,其著作權(含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歸屬本院所有,著作人應
同意除姓名登載及依本院規定贈書外,放棄一切權利主張。
(三)本院出版品如擬使用本院以外之藏品圖像及相關資料,應由撰稿
人或策展人先行申請圖像所有權人或單位授權本院基於商業出版
目的使用,如須由本院另行給付圖像使用費、授權費或權利金時
,應由撰稿人或策展人專案簽奉首長或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
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准後始能納入出版內容;若因上開程序未完
備致生侵權事宜時,應由撰稿人或策展人自行負責。
二、編輯:
(一)為配合本院出版品編務,本院應視需要分別成立編輯委員會,置
委員若干人,並指定主編及執行編輯數人,其成員由首長或故宮
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任委員)指
派之,期刊委員聘期兩年。
(二)本院出版品由相關單位之專業人員擬妥全部文稿並檢齊所需文物
圖像正片,簽請首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移由承辦單位辦理招標
作業;美術編輯及印製工作均由得標廠商負責。
(三)其他綜合性之出版品由承辦單位協同相關單位規劃,經首長或主
任委員核可後,由本院相關單位協助提供專業意見及文字說明。
(四)前項出版品之統一編號、國際書碼、預行編目資料之申請及著作
權之議定均由文化行銷處統籌辦理。
三、本院出版品印製規格及數量:
本院出版品之印製規格及數量,由承辦單位協同相關單位視各該出版
品之內容、性質及市場需求決定之。
四、本院出版品發包承印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之。
五、校對與校樣:
文字及圖像樣稿校對以三校為原則,均由撰稿人或策展人負責(跨單
位之出版品由主編指定適當人員擔任),承辦單位派員協助。二校完
成之稿樣應由撰稿人或策展人員先行簽呈首長或主任委員核可後進行
三校。經校正完成之彩樣或藍圖,應由撰稿人或策展人簽名始准印製
,設有主編者由主編負責。
六、交貨驗收及付款:
廠商應依照印製合約之規定,按時交貨至指定地點。由承辦單位填具
驗收紀錄與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並會同本院有關單位清點驗收後,
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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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定價、銷售及贈閱
一、定價:由承辦單位依出版品之相關成本精算後,按印製費用來源分別
簽請相關單位審議,並由首長或主任委員核定之。
二、銷售:本院出版品之發行銷售,採現銷〈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貨款
,同時領貨〉及寄銷〈依雙方事先所訂契約,以提貨單提貨,一定期
限後付款二種方式辦理。
(一)現銷:
1.國內外同業一律按定價八五折批售,惟單次提貨金額逾新台幣
五十萬元以上者,得給予六折優待。
2.本院出版品之作〈編〉者,得以成本價購其作品;院內公務購
用比照辦理。
3.為利公務推廣,凡公務機關團體訂購,得以定價六折承購。
4.低於前項原則之優惠折扣,需另行專案簽奉核准後實施。
(二)寄銷:
1.申請寄銷之同業,均須依本院上網公告之規定,提送相關證件
經本院審查通過後,訂定經銷契約書。
2.本院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之規定,提供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批售折扣及
結帳方式悉依該會之規定辦理之。
3.承銷同業批銷價格以定價之六折為原則,若擬低於前項原則之
優惠折扣,須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政府
採購法」程序辦理。
(三)贈閱:
本院出版品應依「圖書館法」及「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等規定
,辦理贈閱及寄存;另基於文化交流、學術探討、藝文活動報導
通訊及古籍翻印等非商業目的使用,經專案簽奉首長或主任委員
核准者,亦得免費贈閱。
(四)同仁推廣:
優惠獎勵措施另案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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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印製經費來源:
一、一般經費印製之本院出版品以收回成本為原則,全部銷貨價款收入,
悉數解繳國庫;其印製費用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之。
二、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印製之出版品以創造營收,自給自足為原則,
全部銷貨價款收入,須納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循環使用,其印製
費用亦須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三、其他經費印製之本院出版品悉依有關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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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注意事項經函知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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