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確保文物展覽期間環境之穩定與
安全,以落實文物保存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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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溫度及相對濕度規範
本院各類文物保存以溫濕度穩定為原則;展櫃內建議保存溫度、相對
濕度適宜範圍如附表一;展場空調設定值得配合展覽需求調整。
不同相對濕度標準需求文物以不置於同一展櫃為原則;如同一展櫃內
有不同相對濕度需求文物,以材質敏感性最高之文物為主要考量。
展櫃放置調濕劑或乾燥劑時,應先與保存人員討論,依實際需求預留
處理空間(抽屜式或墩座內);或於展櫃下(或後)預留空間及電源
,以便於安置控濕機進行微環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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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物照明規範
本院各類文物展覽建議照度如附表二。
同一展櫃內有不同照度需求之相鄰文物時,以其中對光較敏感文物之
照度為原則。
文物所在展場環境一律使用低紫外線燈具,紫外線強度須低於75μw/
lumen。
用於有機材質之 LED燈以低色溫為佳,藍光比例應低於15%,且波峰
不高於全光譜最高波峰之1/2。
燈具若設計於櫃內,須與文物區隔,且須散熱良好,維修容易,裝設
穩固,其使用之安定器應為電子式高功率防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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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展場裝修規範如下:
(一)展場裝修用料不含鉛、氯、硫、石綿、甲苯、二甲苯等揮發性有
機溶劑及重金屬等有害物質,施作廠商須檢具材質證明或相關檢
測證明,
於裝修前送本院審核。
(二)展櫃內與藏品直接接觸之材料不得有汙染文物之虞。
(三)展場裝修用料相同批號之樣本應於使用前二週與「用材釋酸性檢
測申請表」,一同送交本院保存人員測試,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得
使用。
(四)展場裝潢材、展櫃櫃體、櫃內使用檯座如使用木料,含甲醛濃度
不超過CNS F1等級,並檢附證明於裝修前送本院審核。
(五)展櫃內濕度來源包括木料及裱布黏著劑等,均須經過乾燥處理至
含水率≦11%方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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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害生物防除規範如下:
(一)配合展覽所需使用之自然材料(如:木材、竹、葉、榖類、砂土
、貝殼等),應先施以除蟲、乾燥處理,經本院保存人員檢視後
使用;除蟲方式以冷凍或加熱處理為優先考量。
(二)裝潢使用之木料應於每次使用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
檢疫局核可之加熱處理廠將木料中心溫度加熱達60℃後持續處理
三小時,出具加熱證明及加熱曲線圖,經本院保存人員查驗原木
料、木作(含半成品)後使用。
(三)展場施工期間,施工單位須切實做到隨時除塵、清潔與衛生之管
理,並由監工單位查核及拍照,以為查驗證明。本院得不定時查
核,如有違者,依約議處。
(四)展場施工完成前,須進行環境消毒,隔日方得進行佈展,事前應
將施作計畫書送本院審核。作業中,由監工單位查核拍照,以為
查驗證明。
(五)須依照本院核可之環境消毒施作計畫書,確實進行全展區之低毒
性環境消毒。
(六)展場及租用辦公區域內不得飲食,本院得不定時查核,如有違者
,依規定議處。
前項第四款環境消毒施作計畫書須檢附如下文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可之環境用藥許可證影本。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及病媒防治業專業
技術人員、施藥人員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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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文物借展安全設施基本規範如下:
(一)展場主體防護:
1.進出建築物之大門及所有側門均需設置鐵門或鐵捲門或配備具
充分偵測及警報系統之其他門。
2.需有安全警衛防護,並協調當地警局做好安全防護計劃。
(二)防盜保全系統,需含以下之設備:
1.閉路監視攝錄影(CCTV)系統:需24小時錄影。
2.紅外線盜警偵測器。
3.所有窗戶均需設置防盜設備,且進入展間之大門需設有門磁開
關。
4.展櫃玻璃需為10mm(含)以上之防爆安全玻璃或相當強度材質
,並需設置碎音偵測器。
(三)消防、火警設備:
1.需含有煙霧偵測器、消防栓、自動灑水設備、ABC 乾粉滅火器
及排煙系統。
2.以上系統均需測試,並經消防機關確認後,檢附檢查合格証明
。
(四)成立24小時之監控中心,火警、盜警與閉路監視設備均需移報至
監控中心,且24小時有專人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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