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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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
    提昇施政效能,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院廉政工作之規劃事項。
    (二)本院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院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由本院一級單位主管及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
    人士派(聘)之。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本院有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院政風室業務費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得視需要適時修正之。

十、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