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學生實習業務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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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大專院校學生實習事宜,提
    供大專院校學生參與博物館實務機會,培育博物館專業人才,特訂定
    本要點。

二、實習類別及內容
    本院實習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教育推廣:以實習教育推廣業務為主。
  (二)文物保存、修護:包含認識各修護室業務、解說修護室工作手冊
        、所屬類別文物之修護實務訓練等。
  (三)圖書文獻管理:以實習圖書文獻管理業務為主。
  (四)其他本院評估可受理實習之業務類別。

三、申請資格
    本院實習申請資格如下:
  (一)教育推廣類:對博物館教育推廣有興趣者皆可申請,並以教育、
        藝術、博物館學、心理學、社會學、傳播學、設計、外語、資訊
        和數位多媒體應用、文化創意產業等相關系所學生優先考量。
  (二)文物保存、修護類:曾修習文物修護課程達一年以上之研究生或
        二年以上之大學生。
  (三)圖書文獻管理類:圖書資訊學相關系所學生。
  (四)其他實習類別由本院公告實習申請資格。
    外籍學生申請者,以具備中文之聽說能力為優先考慮,如不具中文聽
    說能力者,須具備英語聽說能力。

四、申請方式
    本院受理公、私立大專院校博物館相關科系在學學生至本院實習,申
    請方式如下:
  (一)個人或學校推薦申請。
  (二)學校申請實習合作。
    本院將視業務需求,公告申請實習類別、名額及申請方式等事宜。

五、實習期間與時數
    本院文物保存、修護類之實習期間為二至六個月;其餘類別原則配合
    每年大專院校寒暑假期間,以寒假一個月、暑假兩個月為期,或由實
    習單位視實際狀況彈性調整時數。
    學校推薦申請者,得依申請學校所需實習期間與時數調整。
    實習生應配合本院實習期間全程參與。

六、申請應具備之資料
    個人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含重要學經歷說明、五百字自傳及實習目的等內容之履歷表。
  (二)歷年修習課程成績單、學生證影本及申請者一吋相片二張。
  (三)就讀系所一名教授之推薦信。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參考資料。
    外籍生除應提具前項文件外,應提供護照影本、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
    證明及實習計畫。
    學校推薦申請者,應由學校(或系所)發函,並檢附推薦名單及審查
    資料。

七、審查與錄取
    申請人經本院初審資格符合者,通知來院面試;如因特殊理由無法來
    院者,得以電話或視訊等方式為之。面試通過者,由本院發函或以電
    子郵件方式通知。
    外籍學生來院實習應自行取得及延長居留簽證;其就讀國外學校者,
    由申請者自行持本院同意函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辦理實習所需簽證。
    個人申請者,如依校方規定須簽立實習同意書或合約,或須請本院協
    助提供校方所需調查資料者,應於提出實習申請時告知及提供相關資
    料,經本院審閱修改同意後簽立之。事後提出或不同意本院修改內容
    者,本院得不予受理實習申請。

八、專案經費申請及保險
    本院辦理實習生專業培訓,以學習為目的,不提供薪資及其他津貼報
    酬。經實習單位評估實習業務所需,得專案申請支付實習生至外縣市
    交通住宿等必要費用。
    實習期間由實習單位為實習生辦理保險。外籍實習生如因其外籍身分
    有保險之限制者,不在此限。

九、實習生管理主政單位
    實習生由所屬實習單位管理,並安排指導員及相關培訓課程與業務實
    習內容。實習生經實習單位同意,得參加本院各項演講、內部訓練及
    文物研習等課程。

十、實習時間及勤假管理
    本院實習時間及勤假管理如下:
  (一)每週實習時間原則為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七時,午休時間為
        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並得由實習單位彈性調整。
  (二)實習單位得視實習需要彈性調整期間(時數)、時間與地點。若
        配合實習需要,彈性調整時間於週末假日或夜間者,經實習單位
        同意後,得於週間擇日請假。
  (三)經實習單位與實習生協商同意,得延長實習期間與時數。由學校
        選派或涉及校內實習學分認定者,應併取得所屬系所同意。
  (四)請假應於事前報備,並依實習單位要求填報請假單。若因突發致
        無法事前報備,應於當日以適當方式告知實習單位指導員。

十一、實習生考核
      實習生考核規定如下:
    (一)實習生實習期滿,應依實習單位要求繳交書面實習報告。實習
          單位所定繳交期限不得晚於實習結束後二週。
    (二)實習單位應自訂考核項目及方式,並就實習生之實習期間表現
          進行考核。如依校方規定有其他特殊考核需求,應於提出實習
          申請時告知並提供校方考核表。
    (三)學校推薦申請者,實習單位得依各申請學校之實習生考核辦法
          或方式進行考核。
    (四)實習生未依實習單位要求繳交實習報告者,實習單位得於該項
          評分以零分計算、不予核發實習考核結果及證明,並得通知實
          習生所屬學校。
    (五)考核通過者,本院得發給實習證明。
    (六)本院於實習生實習期滿後,得將考評寄送校方參考。

十二、其他
      實習生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實習生進出本院所需證件由實習單位辦理。實習生於實習期間
          應隨身配帶本院發給證件俾憑進出本院及管理,實習期滿應即
          繳回。
    (二)實習生應確實遵守本院各項相關規定,接受實習單位及指導員
          之指導。實習單位應視實習生狀況,決定其參與實務訓練之項
          目及程度。
    (三)實習生若未遵守本院相關規定、造成文物之損傷、經實習單位
          考核為不適任或有其他損害本院院譽行為,本院得終止其實習
          ,並通知學校。
    (四)實習生未經實習單位同意不得擅自進行攝(錄)影或複製、引
          用及對外發表本院未公開發表之資料。日後如有以實習報告或
          其他方式發表實習內容者,應取得實習單位同意及審查,並註
          明經本院實習單位指導。
    (五)實習單位得訂定其他管理相關規範或同意書,實習生應配合實
          習單位所訂規範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