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數位物件利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所有條文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數位物件之利用,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數位物件:指建置於本院數位資料庫,且可合法對外提供授權
          之未公開之原生文化創意資產(以下簡稱原生資產)及衍生文
          化創意資產(以下簡稱衍生資產),例如數位圖檔、影音檔案
          、數位模型或其他數位物件。
    (二)權利金:指申請人向本院申請數位物件利用時應繳交之金額,
          依類別、數量、規格及使用範圍等事項,差別定價。
    (三)製成品:指利用本院數位物件所製作之產品或出版品。

三、數位物件利用之權利金收費標準依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
    化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另訂國立故宮博物院
    數位物件利用權利金收費標準表(以下簡稱收費標準表)辦理。
    申請利用之方式於收費標準表未訂定權利金之計價基準者,本院得參
    照收費標準表已訂定計價基準之相似項目辦理。
    申請利用類別、營利或非營利使用、是否有權利金優惠適用之認定,
    以本院之認定為準。

四、申請人申請利用數位物件,除本院指定或另有規定之情形外,應以線
    上申請方式辦理:
    (一)應至本院數位物件利用平台(以下簡稱利用平台)進行線上申
          請。
    (二)應於利用平台選擇申請利用之數位物件。
    (三)有第五點權利金優惠適用情形者,應於利用平台上傳繳交相關
          證明文件。認定相關證明文件有錯誤或缺漏等情形,申請人應
          依本院通知限期補正。
    (四)應於利用平台簽署國立故宮博物院數位物件利用切結書(以下
          簡稱切結書)。
    (五)應於利用平台繳納權利金。
    前項申請,經由本院審查同意後,即提供同意利用證明及權利金收據
    。

五、申請人為本國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團體,且為非營利之
    使用者,經事先來函申請權利金優惠且經本院審查通過,得以收費標
    準表所載數額之三折計算權利金。
    申請人為本國公私立學校,且為非營利之使用者,經事先來函申請權
    利金優惠且經本院審查通過,得以收費標準表所載數額之五折計算權
    利金。
    申請人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育類用書者,於利用
    平台申請權利金優惠並上傳繳交教育行政機關審定證明文件電子檔,
    經本院線上審查通過,得以收費標準表所載數額之五折計算權利金。
    個人申請人為非營利之學術研究及教育推廣用途者,於利用平台申請
    權利金優惠並上傳繳交效期內之學生證或教職員證之正反面電子檔,
    經本院線上審查通過,得以收費標準表所載數額之五折計算權利金。
    因本院公務使用者,申請人於利用平台申請權利金優惠並上傳繳交本
    院「策展流程及電子表單管理系統」之簽奉核可電子檔,經本院線上
    審查通過,得免費提供。

六、本院數位物件之利用,以約定為非專屬授權使用為原則。
    本院對外提供之數位物件電子檔案分為三級檔案規格,依本院公布為
    準。
    申請人之利用範圍應依申請內容及切結書所載辦理。

七、申請人應於製成品之適當位置載示本院中英文全銜字樣(附件)。

八、本院數位物件以雲端方式提供電子檔案,申請人須於繳納權利金完成
    日起(即以繳納權利金完成日為第一日起算)十四個日曆天內自行下
    載;逾期未下載完成者,應重新提出申請及重新繳納權利金。

九、申請人使用數位物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院得終止授權,並限
    制申請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利用數位物件,且已繳交之權利金不予退
    還:
    (一)違背國家法令。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違反申請內容或切結書。
    (四)未經本院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五)未依本要點第七點為載示。
    (六)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院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情事致本院受有損害者,本院得請求申請人賠償之
    。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或因申請人之故意過失,致本院權益遭第三人侵害
    時,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