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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監事會之設立)
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 計長為當然監事。 除當然監事外,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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