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行設監事會,置監事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行政院主
計長為當然監事。
除當然監事外,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