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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總裁、副總裁之設置)
本行置總裁一人,特任;副總裁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均 為五年;期滿得續任命之。 前項副總裁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 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任命之副總裁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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