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農會或漁會代表一人。 八、其他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