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總裁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主管人員交接(代),由總裁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總裁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
  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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