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業對辦理信用保險之存戶,應於保險同時按保證額度與之訂定透支 契約,但本單位之現職人員不在此限。 存戶遇有存款餘額不足支付限額保證支票時,應依透支契約之約定辦理; 本單位現職人員則以「應收款」列付,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