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各金融業對辦理信用保險之存戶,應於保險同時按保證額度與之訂定透支
契約,但本單位之現職人員不在此限。
存戶遇有存款餘額不足支付限額保證支票時,應依透支契約之約定辦理;
本單位現職人員則以「應收款」列付,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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