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存戶所簽發超過限額支票經提示時,不問發票人有無存款不足之情形,
一律以「違約超過限額」理由辦理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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