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存保公司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之非要保債權辦理墊付,其預估墊付額
  之公式如下:(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金額x其預估可能獲
  償比率+非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金額x其預估可能獲償比率)x墊付成數
  。
  前項預估可能獲償比率,係以資產除以各該債權,超過百分之一百時,
  以百分之一百計。
  前項資產係以預估停業要保機構之淨變現價值減除預估清理費用、獲償
  順位較優先之債權、其他債權人對該停業要保機構之擔保債權及其他應
  扣減之債權後之剩餘現值;同項各該債權應區分受墊付債權之受償順位
  分別計算其債權總額。
  前項所稱擔保債權,指於該債權擔保品價值範圍內,該擔保債權人應受
  償付之金額。
  清理人墊付非要保債權人之成數,應以預估獲償金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
  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預估無法全數受償者,不得墊付其他
  債權。
  計算第三項資產之價值時,得參酌存保公司現金賠付預估損失之資料及
  數據為評估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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