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票據交換所總經理擔任,或由總經理直接授權
    ,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
二、個人資料內評代表:由票據交換所總經理授權,負責督導相關內評人
    員評核本計畫之執行成效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票據交換
    所之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人員及派遣員工。
〔立法理由〕
因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之「主任委員」職稱已變更為「總經理」,爰
配合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主任委員」職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