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票據交換所總經理擔任,或由總經理直接授權
,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
二、個人資料內評代表:由票據交換所總經理授權,負責督導相關內評人
員評核本計畫之執行成效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票據交換
所之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人員及派遣員工。
〔立法理由〕 因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之「主任委員」職稱已變更為「總經理」,爰
配合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主任委員」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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