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依據國庫券發行條例及國庫券經理辦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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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庫券之標售、償付、買回、核銷及掛失止付等業務,由中央銀行辦
理;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償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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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庫券之帳務處理辦法,參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及中央銀行會計制度
之規定辦理,其處理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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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標售辦法採貼現方式公開標售,分為競標、非競標兩種,得同時辦理
,或僅採競標一種方式辦理。
1.競標:以超過所定最低售價者,按其超過多寡依次得標。如遇二單
位以上同時得標,且其標價相同,而所餘庫券不足分配時,按其投
標數額比例分配之。
2.非競標:得參加上項競標之投標者及一般小額投資者得在該競標庫
券開標日申請購買非競標國庫券。非競標價格係按競標之得標價格
加權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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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標人資格: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郵政
儲金匯業局,直接參加投標;各種企業、其他法人及自然人須委託票
券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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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標公告:本庫券之發行日期、數額及最低投標額,奉核定後,中央
銀行於發行日或發行日前,在中央日報刊登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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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押標金:直接參加投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票券金融
公司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免收押標金。委託票券商投標之各種企業、其
他法人及自然人,票券商得酌收保證金,得標時即作為繳款之一部份
,不得標時由票券商無息退還。經紀人對其所代理之投標應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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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標單價:投標單價須以每萬元為基本單位,尾數至分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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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標價計算方式:標價按三百六十五天為基準計算之,其公式為:
償還期限
到期償付金額÷(1+利率×────)=標價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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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開標及決標:
1.開標及決標由中央銀行會同財政部辦理,並請審計部派員監標。
2.開標結果由中央銀行發布,並以書面通知投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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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繳款領券:得標者憑得標通知書限於本庫券發行之日,向中央銀行
國庫局或業務局繳足全部價款,並領取所購庫券。逾期未繳足價款
者,停止其自該期庫券發行日起,一年內參加投標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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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得標者於繳款時得請求記名,但須附具印鑑卡一式二份。其轉讓、
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時,應填具過戶申請書,向中央銀行辦理過
戶手續。但一經售出,持券人不得中途要求記名或取消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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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中央銀行標售庫券所得價款,應於當日營業終了時,彙解國庫存款
戶,設立專戶保管,並報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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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庫券於決標前,如有必要,財政部或中央銀行得取消其全部或一
部份發行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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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庫券到期日,照面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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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庫券之償付基金由財政部於該券到期前撥交中央銀行專戶存儲備
付。為穩定金融而發行之本庫券,其標售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由中
央銀行在其業務費用中列支,併入前項財政部撥來之基金專戶存儲
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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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償付到期庫券時,於核對其兌領清單所列之張數,金額及暗記、存
根騎縫章等要項無訛,並在庫券背面加蓋付訖戳記後予以照付。如
係記名式應加驗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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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期庫券兌付期限屆滿後,中央銀行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繳款書將剩
餘基金解繳國庫,其剩餘基金中原由中央銀行支付之部份,則由中
央銀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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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財政部於國庫資金充裕,洽請中央銀行買回為調節國庫收支而發行
未到期之本庫券時,中央銀行應就財政部所訂價格及買回數量委託
票券商在公開市場購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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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買回本庫券之價款,在成交時由財政部撥交中央銀行轉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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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買回之本庫券交國庫保管,列收財政部所開立之「買回國庫券保
管品戶」帳,并將保管品寄存證函送財政部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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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記名式本庫券申請掛失止付,應由持有人在當地日報登載作廢啟
事三天,以原留印鑑填具「記名式國庫券掛失止付申請書」,向
中央銀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印鑑同時遺失,應連同遺失之庫
券一併登報作廢。申請補發新庫券時,持有人如係政府機關,得
由該機關出具正式公函證明。其他持有人應提示合法之身份證明
,並覓具殷實舖保,由中央銀行審查無誤後報請財政部補發,但
以該庫券未兌付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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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記名式本庫券持有人如因印鑑遺失要求更換時,應檢同所持庫券
、機關公函或身份證明,新印鑑卡一式二份及刊登原印鑑作廢啟
事報紙一份,由持有人向中央銀行辦理變更印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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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無記名式本庫券不得掛失,亦不得申請重新補發新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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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已兌付之本庫券,應逐張在票面加蓋付訖作廢日戳,並應分別期
次、種類、面額,由中央銀行彙存,定期會同財政部及審計部辦
理銷燬,並繕製銷燬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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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前條經銷燬之庫券,由中央銀行將銷燬紀錄分別函送財政部、審
計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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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庫券以標售額與其面額之差額為利息,經付機構應於還本之日
起十日內,就上項利息領取者姓名或事業團體名稱、地址、國民
身分證或事業團體統一編號及給付利息數額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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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未到期之本國庫券經由中央銀行買回時,以中央銀行買回價格與
該項國庫券持有人標購取得價格之差額為利息,均應由受託買回
機構於買回之日起十日內將上項國庫券之出售者姓名或事業團體
名稱、地址、國民身分證或事業團體統一編號及上項利息數額等
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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