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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軍事機關工程及採購招標押標金之繳、退手續,便利廠商參加
  投標起見,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銀行信義分行(以下簡稱行方)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代收及代退押
  標金,得受理聯勤第二地區收支組及聯勤綜合財務處(以下簡稱軍方)
  之聲請,分別在該分行開立支票存款(押標金)戶。
三、投標廠商應以臺銀支票向行方繳納押標金,行方於收妥後,除列收軍
  方帳戶外,並應掣給廠商收據。
四、經參加投標而未得標之廠商,由軍方簽發上開帳戶支票,退還其原繳
  押標金。
五、行方對上開帳戶,每戶每月抄錄對帳單二份,分送各該存戶。
六、行方得應各投標廠商之聲請,經依規定手續審核合格後,受理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