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考核國庫代庫機構業務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9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國庫代庫機構之管理及提高其業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國庫代庫機構之對象,為本行代理以外之所有國庫支庫。收支處
    之考核併支庫計算。

三、考核方式分為:
  (一)平時考核。
  (二)實地考核。

四、考核項目及配分比率如附表。

五、考核原則上每一會計年度一次,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辦理之。

六、獎懲辦法
  (一)對被評為特優之支庫,除函知所屬承轉行獎勵承辦人員外,並於
        年度國庫業務講習會中設獎表揚。
  (二)對被評為業務處理尚待改進之支庫,將函知其承轉行加強輔導。
  (三)對違背代庫契約或有重大過失情事之支庫,將依據代庫契約,停
        止其代理權。
  (四)歷年考核結果,將併入增設支庫之考慮因素。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