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票及註記手續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復  貴所本 (九十) 年六月五日 (九十) 北票字第三三八一號函
    。

二、退票及註記手續費收費標準:
  (一)退票手續費
        1.金融業者提入應付之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者,票據交換所向
          該提入行收取退票手續費,每張一百五十元。
        2.金融業者提出票據因「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
          第二條所列金額文字不清等十九項理退票者,票據交換所向該
          提出行政取退票手續費,每張二十元。
  (二)註記手續費
        支票存款戶依據「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申請辦理各
        項註記,其註記手續費收費標準每張一百五十元,按票據交換所
        百分之七十五(一一二.五元)退票行百分之二十五(三十七.
        五元)之比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