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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為配合加速農村建設政策之推動,劃一三行庫放款作業手續,
    特依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以下簡稱農金會)第卅八次會議
    修正通過之「加速農村建設貸款擴大實施要點」及有關決議事項訂定
    本放款作業細則。

二、放款對象:以農金會核定之各細部計劃說明書所列區域內之政府機關
    、農漁民團體及個別農漁民為限。

三、放款用途:分為基本公共設施、資本性支出、經常性週轉金,及短期
    週轉金四項。

四、放款利率:按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簡稱農金會)核定利率
    計算,如農金會調整該項利率標準時隨之調整,逾期放款六個月以內
    者,逾期部分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放款
    超過六個月者,逾期部分改按該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二成計息。

五、放款期限:配合放款用途訂定如左:
  (一)基本公共設施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資本性支出以不超過十年為原則。
  (三)經常性週轉金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
  (四)短期週期金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六、放款額度:悉依農金會核定之各細部計劃說明書規定額度辦理。

七、還款方法:悉依農金會核定之各細部計劃說明書規定條件辦理,其未
    規定時,以每半年攤還本息一次為原則。

八、放款擔保及保證:悉依農金會核定之各細部計劃說明書規定條件辦理
    ,其未規定者,參照出資行庫一般農漁業授信有關規定辦理。

九、放款之辦理方式:本放款依左列原貸放。
  (一)對個別農漁民:由出資行庫直接貸放或以轉融資方式貸放農漁會
        轉貸農漁民或委託鄉鎮市區農漁會代放。
  (二)對政府機關及農漁民團體,由出資行庫直接貸放。

十、資金融通:
  (一)農業發展基金以轉融資方式貸予三行庫,並照「農業發展基金─
        加速農村建設貸款轉融資要點」辦理。
  (二)出資行庫以轉融資方式貸予農漁會,並照「三行庫辦理加速農村
        建設貸款轉融資農漁會作業須知」辦理。

十一、帳務處理:會計處理及科子細目由各出資行庫自訂之。

十二、作業程序:
    (一)宣導工作:出資行庫或農漁會接到農金會核定貸款計劃後應配
          合有關執行及輔導之政府機關加強宣導。
    (二)申貸手續:凡符合申貸本放款之對象,應在農金會核定各細部
          計劃說明書規定期間內,填具借款申請書檢齊有關文件逕向出
          資行庫或農漁會申請。
    (三)放款審核:
          1.出資行庫或農漁會接到申請放款案件,應即參照一般放款作
            業程序審查並於期限內核定之,農漁會並應依照省府農林廳
            訂頒之「鄉鎮農會辦理加速農建貸款須知」辦理本放款工作
            。
          2.核定案件應即通知申貸人限期辦理簽約手續不准案件亦應將
            原因通知申貸人,並將原送文件退還。
    (四)簽訂契據:凡經核貸案件,各申貸人應即依照出資行庫或農漁
          會通知期限內簽訂有關放款契據,並辦妥有關手續。
    (五)撥款:核准案件申貸農漁民應依限申請撥款,如逾期三個月仍
          不辦理者視為放棄,但其最後動用期限不得超過該計劃資金動
          用期限。

十三、轉融資利率及代放手續費:
    (一)轉融資之農漁會應按農金會核定之各細部計劃說明書之放款利
          率減一.二五個百分點計付出資行庫。
    (二)如屬委託代放時,其手續費一律訂為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
          付。

十四、風險責任:
    (一)以轉融資方式辦理時,風險由農漁會負擔。
    (二)委託代放時,受託之農漁會應依本作業細則辦理本放款代放工
          作,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辦理徵信貸放管理催收訴追工作
          ,如有過失或逾越權限或未經出資行庫同意片面終止契約行為
          ,致出資行庫發生損害時,受託農漁會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十五、逾期催收:如有逾期或違約放款發生時,受託農漁會應依「加速農
      建逾期放款處理要點」規定積極催收並洽請各該計劃有關單位協助
      出資行庫及農漁會催收,早日收回。

十六、追蹤考核:轉融資(或受託)農漁會對借款人借款用途應隨時派員
      加以監督或稽查。出資行庫認有查核必要時,轉融資(或受託)農
      漁會應予協助,並提供所需資料,如發現借款人用途不當或轉融資
      (或受託)農漁會將本放款資金移用或其他違規情事,出資行庫得
      隨時通知限期將其貸款本息提前清償,並洽請各該計劃有關單位追
      查責任。

十七、其他:
    (一)資金撥付及歸還:
          1.轉融資:農漁會依本作業細則第十二點辦妥放款審核手續,
            並經申貸人簽訂契據後,得依「三行庫辦理加速農建貸款轉
            融資農漁會作業須知」檢附撥款申請書、借款契據及轉貸名
            冊申請撥款。
          2.受託代放:受託農漁會應於辦妥簽訂有關放款契據及有關手
            續後始以撥款申請書檢附借款名(清)冊內出資行庫申請撥
            款,並自撥款之第二日起起息應於第三天內未予代放完畢時
            ,應於第四日悉數解還出資行庫否則應依本作業細則第四點
            規定加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3.受託農漁會於收回委託代放本息時,至遲應於第二日解還出
            資行庫,否則應依前款規定加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二)共同運銷:農漁會對承貸人以本項放款資金運用生產之各項產
          品,應切實依照貸款計劃規定辦理共同運銷,並由共同運銷所
          得貸款中逕予扣償本項放款應攤還之本金及其利息。
    (三)債權轉讓:出資行庫如需自行辦理訴追時,受託農漁會應隨時
          依照出資行庫之指示將承貸人出具之放款契據背書轉讓交還出
          資行庫以利訴追,出資行庫不以受託農漁會為行使上項債權或
          票據權利之追索對象,如經出資行庫訴追後因放棄契據或貸放
          、管理及催收上手續不完備瑕疵而發生損害時,應依第四點規
          定計算賠償損害。
    (四)有關報表:轉融資或受託農漁會應依照各貸款計劃分別按規定
          格式與期限填製各種報表分寄各出資行庫及有關單位月報表應
          於次月五日前寄送。

十八、本作業細則未盡事項悉照「加速農村建設貸款擴大實施要點」及農
      金會決議有關事項以及「三行庫辦理加速農村建設貸款轉融資農漁
      會作業須知」及三行庫有關授信規章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