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目的及依據)
一、為因應票據交換參加單位(以下簡稱交換單位)無法支付應付差額,
並確保當日票據交換清算得以順利完成,依「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
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
務管理要點」第二十六點、第二十七點及本所票據交換參加規約第十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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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
二、本要點所稱無法支付應付差額,係指交換單位於約定清算截止時間前
,無法補足當日應付票據交換差額,並經本所查證後,認定其無法自
貨幣市場取得清算所需資金,亦無法提供足夠擔保品向中央銀行申請
融通之情況。
前項發生無法支付應付差額之交換單位,稱為違約清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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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擔保基金之設立運作)
三、為確保當日票據交換清算順利完成,由本所及交換單位共同繳存資金
成立票據交換結算擔保基金(以下簡稱結算擔保基金),其設立金額
為新臺幣 5億元,本所繳存 2億元,其餘 3億元由各交換單位依下列
計算方式分攤繳存:
(一)各交換單位(不含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以分支機構總
數計收:每一交換單位繳存結算擔保基金為新臺幣 100萬元,
每增加一分支機構加收10萬元。
(二)每一交換單位繳存結算擔保基金以 1千萬元為上限,並於每年
一月底前,依上年十二月底交換單位分支機構之總數調整應繳
存之金額。
因交換單位合併或退出,致全體交換單位繳存之結算擔保基金不足 3
億元,本所得邀集交換單位重新研議補足或由本所暫行補足其差額。
繳存之結算擔保基金(包括本所自行繳存及交換單位繳存部分)以本
所名義,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放銀行)開立綜合存
款戶,按照該行牌告六個月期大額存款利率,採固定利率儲存。
結算擔保基金未經動用者,每六個月結算之基金利息,依本所及各交
換單位繳存比率分配之。
交換單位申請退出票據交換時,計息發還其已繳存之結算擔保基金;
惟違約清算單位未能補足應付差額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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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時程)
四、實施票據交換電腦作業辦理「分區交換集中清算」之總、分所清算時
程如下:
(一)提示交換差額清算:本所於上午 9時將當日提示交換應收、應
付差額,報送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後,並於下
午 2時30分發動指令開始扣取有應付差額之交換單位準備金甲
戶款項轉入「票據交換清算專戶」,俟扣取全部應付差額後,
再由「票據交換清算專戶」撥入有應收差額之交換單位準備金
甲戶,以完成提示交換清算作業。交換單位補足應付差額時點
不得逾下午 3時30分。
(二)退票交換差額清算:本所於下午 4時30分完成結算作業後,即
報送退票交換應收、應付差額至中央銀行同資系統,並於下午
5 時發動指令開始扣取各交換單位退票交換應付差額,其餘作
業程序與提示交換清算作業相同。交換單位補足應付差額時點
不得逾下午 5時30分。
實施人工票據交換作業之分所,當日票據交換應收、應付差額清算時
程,應依照代理銀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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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回票據金額異常處理)
五、交換單位就提回之票據,查明其中票據金額異常,且依據「台灣票據
交換所票據交換處理程序」第十二點規定應予退票者,經洽提示交換
單位同意後,於當日下午 2時以前,雙方各指派交換人員至本所依該
處理程序第七點第一款第 4目及第 5目規定,各自套寫「票據交換差
額劃收、付申請書」及「票據交換差額劃收、付報單」,交由本所核
對簽章後,送請中央銀行調整票據交換應收應付差額,逾上述時點,
則依正常程序辦理退票。
提回交換單位對於票據金額異常之認定,如有任何虛偽情事,或因此
而致生損害,應負相關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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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程序)
六、為順利完成票據交換差額清算作業,本所對參加分區交換集中清算之
交換單位,於當日發生應付票據交換差額採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指定專人監控「票據交換清算專戶」應付差額撥入情形。
(二)交換單位未於下午 2時30分前補足提示交換之應付差額,或未
於下午 5時前補足退票交換之應付差額者,本所即通知該交換
單位儘速補足。
(三)交換單位經本所通知後,仍未於下午 3時前補足提示交換之應
付差額,或未於下午 5時10分前補足退票交換之應付差額者,
本所即傳送「補足票據交換差額資金來源通報單」告知,該交
換單位於接獲通報單後,應即填妥「補足票據交換差額資金來
源回報單」(附件 1)回覆補足差額之時間及資金來源,以供
本所查證。
(四)交換單位未於下午 3時30分之提示交換清算時點,或未於下午
5時30分前補足退票交換之應付差額者,惟經查證已有資金來
源待匯入「票據交換清算專戶」者,經簽請總經理核准後,依
延遲補足票據交換應付差額處理規定辦理;經查證確認無資金
來源籌足應付差額時,即視為違約清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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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清算處理程序)
七、交換單位無法支付應付差額時,處理程序如下:
(一)依交換單位事先與本所之約定,由本所墊付當日應付差額之不
足額部分,並由該違約清算單位承擔事後本所就該墊付資金及
衍生利息之追償,所產生之債務責任。
(二)本所經陳報總經理、董事長同意後,啟動違約清算墊付資金機
制,本所即以結算擔保基金為擔保,向存放銀行申辦透支(透
支金額上限為結算擔保基金之九成),透過該行於中央銀行同
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開立之準備金甲戶,將墊付資金撥入
本所於中央銀行開立之「票據交換清算專戶」後,撥轉至應收
差額交換單位之準備金甲戶,以完成票據交換清算。
(三)若違約金額超過結算擔保基金可透支金額時,超過部分由當日
票據交換應收差額排序前五家交換單位,共同均分先行提供墊
付資金,撥入本所「票據交換清算專戶」,以完成票據交換清
算作業。
(四)先行墊付之資金,依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計息,墊付資金及
利息,於次一營業日由其他交換單位依其原繳存結算擔保基金
,占全體其他交換單位結算擔保基金之比率分攤,撥入本所「
票據交換清算專戶」。先行墊付資金之單位,於其先行墊付之
資金扣除應分攤比率金額後,予以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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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付應付差額之追償)
八、經本機制墊付之金額,依下列原則追償,以確保債權之收回:
(一)墊付之資金(含當日結算擔保基金之透支、超過結算擔保基金
由其他交換單位共同墊付之資金)依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計
息,墊付資金及利息,以該違約單位繳存之結算擔保基金抵償
,不足之金額由其他交換單位授權本所向違約清算單位追償,
違約清算單位之營業及資產負債,依相關法規由其他銀行或金
融機構承受時,則向承受機構求償;該違約清算單位如經主管
機關勒令停業清理,所墊付之資金,經其他交換單位授權後,
本所以債權人代表身分向存款保險機構登記債權求償。
(二)追償之資金,償還順序為結算擔保基金、其他交換單位墊付之
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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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分攤)
九、墊付資金經依規定清償後,無法十足收回造成損失時,由其他交換單
位依原繳存結算擔保基金,占全體其他交換單位結算擔保基金之比率
分攤損失,並補足全體結算擔保基金金額,本所不參與分攤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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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補足應付差額之處理)
十、交換單位未依第四點規定時間,補足應付差額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該交換單位應於次一營業日以總行名義具函,向本所說明未及
時補足應付差額之原因及改善措施,並副知中央銀行業務局。
(二)本所對於該交換單位予以警告一次,並依下列規定收取逾時清
算違約金:應付差額不足金額在新臺幣 1千萬元以內者,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5 千元,超過新臺幣 1千萬元者,每逾 1千萬元
,再加收 5千元,最高以新臺幣 5萬元為限。
(三)交換單位未依規定時間補足應付差額被警告,一年達三次者,
本所將函請提出改善措施,並追蹤改善成效,函報中央銀行業
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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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停止違約清算單位票據交換)
十一、本機制啟動後,違約清算單位無法支付應付差額,而有嚴重影響票
據交換運作之虞者,本所立即依據「票據交換參加規約」第二十七
條規定,提經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請中央
銀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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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契約)
十二、本所應與各交換單位訂定契約,契約內容應包含結算擔保基金之繳
存、動用、違約金額超過基金金額時之墊付、墊付款項之追償及損
失分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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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範)
十三、為規範票據交換清算風險之權利義務,除依契約及本要點規定外,
悉依本所票據交換參加規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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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清算作業時程)
十四、本所辦理分區交換集中清算每日作業時程,如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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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及修正程序)
十五、本要點經洽商本所總所諮詢委員會意見並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
中央銀行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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