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所有條文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依中央銀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中
  華民國貨幣,特訂定本辦法。

  中華民國貨幣為新臺幣,除適用中央銀行法關於國幣之規定外,依本辦
  法之規定。

  本行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業務相關事宜;其辦
  法,由本行定之。

  凡持有新臺幣者,得依政府公布之外匯管理法令結購外匯。其攜帶入出
  國之限額,由本行訂定並公告之。超過限額者,應向本行申請核准,持
  憑查驗放行。
  新臺幣不得以郵件寄送入出國。
  但經本行專案核准寄送者,不在此限。

  新臺幣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損,亦不得仿造或販賣、公開陳列其仿
  造品;其硬幣並不得意圖營利予以銷毀。違者,依妨害國幣及其他有關
  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對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入出國之規定者,其超額攜帶及違禁寄
  送部分,應予退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