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指定銀行以國內自設外匯作業中心處理相關外匯作業時,應於開辦後一週
內檢附相關作業說明、作業流程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函報本行備查;
以其他方式委託代為處理外匯相關後勤作業,應檢附委外作業計畫書向本
行申請,於申請書件送達本行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本行無不同意之表示者
,即可逕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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