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出口外匯業務。
二、進口外匯業務。
三、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含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四、外匯存款業務。
五、外幣貸款業務。
六、外幣保證業務。
七、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八、其他外匯業務。
本辦法所稱外匯衍生性商品,係指涉及外匯,且符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
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
理辦法)第二條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者。
本辦法所稱結構型商品及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定義,分別準用內部作業制
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之定義,分別準
用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
本辦法所稱外匯金融債券,係指涉及外匯,且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發
行之債券。
本辦法所稱涉及外匯,係指以外幣計價或交割,或連結國外風險標的者。
〔立法理由〕
一、為利衍生性商品管理,避免銀行遵循法規標準不一,爰將現行條文第
    二項至第五項整併修正為第二項及第三項,將衍生性金融商品、結構
    型商品及複雜性高風險商品等定義,均準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
    規定。
二、鑒於本行對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之管理,包括連結國外風險標的等涉及
    外匯者,爰將本辦法之外幣金融債券修正為外匯金融債券,並增訂第
    五項,明訂其定義,以利銀行遵循。
三、增訂第六項規定,將原問答集有關涉及外匯之定義納入,以強化規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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