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條文關聯

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者為限。
二、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之外匯交易,應依其檢送之作業說明或本行之規
    定,列報於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及「外匯部位日報表
    」。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買賣外幣
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及中華郵政公司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一般匯出及
匯入匯款業務時,準用之。
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前項業務所為之交易,應列報
於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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