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款   涉外權證業務
證券業辦理涉及外匯之發行認購(售)權證業務(以下簡稱涉外權證業務
),其範圍如下:
一、發行之國內認購(售)權證業務,以連結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外國證
    券或指數為標的者,其範圍應符合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二、發行之海外認購(售)權證業務,以國內證券、指數為標的者,限為
    國內股票或其組合、國內指數股票型證券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
    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證券業申辦涉外權證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
件,向本行申請許可:
一、金管會及海外權證當地主管機關資格認可文件。
二、營業計畫書(包括商品簡介、作業準則及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