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款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參與證券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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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擔任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下簡稱 ETF)之參與證券商,於國內
受理(經紀)或從事(自營)申購或買回境外 ETF業務(以下簡稱境外 E
TF參與證券商業務),應於開辦前檢附下列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或函報
備查:
一、首次擔任境外 ETF之參與證券商,應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金管會
核准或申報生效該檔境外 ETF文件及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作
業流程、款項收付程序及避險交易),向本行申請許可。
二、嗣後擔任他檔境外 ETF之參與證券商,僅須於開辦前備文檢附金管會
核准或申報生效該檔 ETF文件,函報本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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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證券商辦理境外 ETF參與證券商業務,其與投資人之款項收付幣別,
應以該境外 ETF於集中交易市場掛牌幣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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