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結售外匯)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所有條文

一、「結售外匯來源」之填報:依結售外匯之來源填寫。

二、「申報日期」之填報:依申報結售外匯之日期填寫。

三、「申報義務人」之填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
        有者為申報義務人,除經中央銀行同意或中央銀行另有規定外,
        應以自己名義申報。
  (二)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以委託人名義填
        報,並出具委託書及檢附委託人、受託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三)非居住民法人應出具授權書,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或
        法人為申報義務人,並以經授權之代表人或代理人名義填報,及
        敘明代理之事實。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
        理結售。

四、「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之填報:
  (一)公司、行號:
        1.填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統一編號,並提供設立登記表或最近
          之變更登記表影本。
        2.僑外投資事業籌備處,請填列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文號及主管機
          關名稱。
  (二)團體:
        1.請填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照上之統一編號。
        2.前述證照上無統一編號者,請填列設立登記主管機關名稱、登
          記證號以及稅捐稽徵單位編配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3.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診所等比照團體填報。
  (三)我國國民:
        1.領有國民身份證者:請填列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及出
          生日期。
        2.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華僑
          :請填列居留證號碼(如居留證上載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列統
          一證號)及出生日期。
        3.持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份證明文件及回國投資購置房屋證
          明文件者:請填列華僑身份證明文號。
  (四)外國人:
        1.持外僑居留證者:請填列居留證號碼(如居留證上載有統一證
          號者,請填列統一證號)、出生日期及居留證發給日期、到期
          日期。
        2.持外國護照者: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及護照
          號碼。
        3.持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之華僑:請於
          (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發證地所在國及護照號碼
          ,並加註發證單位。
        4.香港及澳門地區居民: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
          為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及證照號碼為入出境證或臨時入境停
          留通知單號碼。
        5.大陸人士: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大陸地區
          ,及證照號碼為旅行證或居留證號碼。

五、「外匯收入或交易性質」之填報:
  (一)填寫原則:
        1.請審慎據實詳細填寫性質,如性質超過一種,請分別列出其性
          質及結匯金額。
        2.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請依結售外匯之資金「來源」填寫
          結匯性質。
        3.非居住民法人及自然人:請依結售外匯之資金「用途」填寫結
          匯性質。
  (二)出口貨品收入:
        1.貨物由國內通關出口之貨款:已出口:貨物已由國內通關出口
          後所收取之貨款。
          未出口:預收之出口貨款,其貨物將由國內通關出口。
        2.特殊貨款之收入:如港口售油、海外售魚及樣品費等收入,請
          加註收入之性質。
  (三)對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收入: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對非居住民
        提供運輸、保險、貿易仲介、專利權、三角貿易、郵務、電信、
        電腦、新聞、專業技術、視聽等服務所得之報酬,以及本國人之
        國外薪資所得、銀行業之手續費及利息收入、外國人來臺商務考
        察(商務收入僅限於非居住民結售來臺商務考察之旅費)或觀光
        消費等,請敘明收入之性質。
        範例:廠商從事國際貿易,其貨品未在我國海關通關出口,而貨
        款在國內收取者,其性質屬三角貿易,請填報為三角貿易匯入款
        。
  (四)其他匯入款項目:華僑及外國人來臺投資、收回對國外各種投資
        之本金、匯回對外投資利得(包括盈餘及股利)、各種利息收入
        、國外借款匯入、收回對外貸款或外人歸墊款、發行海外公司債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匯入贍家款、匯入捐贈款、旅行支出剩餘
        款退匯、結售存在國內之外匯存款等,請敘明收入之性質。
        範例:
        1.僑外資直接投資國內事業之股本或營運資金匯入,不應隨意填
          報為出口貨品收入,除屬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
          投資條例」規定,得免申請核准投資之案件外,應憑主管機關
          相關函件辦理,俾順利完成審定投資手續:
         (1)成立子公司者:憑主管機關核准函辦理結售,結匯性質請填
            報「僑外股本投資款」。
         (2)成立分公司者:憑主管機關認許補正函或經主管機關加蓋收
            件章之「外國公司申請認許送件單」辦理結售,結匯性質請
            填報「分公司在臺營運資金」。
        2.外國機構匯入結售在臺辦事處之辦公費用者,結匯性質請填報
          為「在臺無營運收入之辦公費用」。

六、「匯款金額」之填報:請填列結售之外匯金額或新臺幣等值之外匯金
    額。

七、「匯款地區國別」之填報:請依實際外匯資金之匯入地區國別填報,
    惟:
  (一)自國內之外匯存款或他行匯入款結售為新臺幣者,匯款地區國別
        請填報為「本國」。
  (二)自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匯入款結售為新台幣者,匯款
        地區國別請填報為「本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對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如有法規之疑問時,可洽詢銀行業或上中
    央銀行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cb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