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辦理指定證券商短期外幣貸款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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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做對象:以指定證券商為限,該指定證券商係指經外匯局同意,並
    由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我國內設立經營受託賣出外國有價證券之證
    券商。

二、承做用途:
  (一)客戶委託賣出外國有價證券之價款匯入,確定未能於交割日收到
        。
  (二)客戶委託買入外國有價證券發生違約不履行交割。

三、憑辦文件:憑指定證券商提供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割清單辦理
    。

四、融資金額:
  (一)如為承做用途(一)時,以憑辦文件以交割清單所載個別客戶淨
        付外幣總額為限。
  (二)如為承做用途(二)時,以客戶違約金額為限。

五、融資期限:以十五日為限。

六、列報文件: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承做此項業務之金額,依用途別及
    客戶別列表報外匯局簽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