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匯)存款轉存中央銀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指定銀行應依規定比率轉存中央銀行之外幣(匯)存款為自本(79)
    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新存入之外幣(匯)存款,包括存款到期續存部份
    。

二、指定銀行依規定比率應轉存中央銀行之金額,其核算及調整,應由其
    總機構彙總辦理之。

三、應轉存之金額應按每月上、中、下旬分別計算。
    各旬應轉存金額每日平均餘額係以當旬每日各種外幣(匯)存款之平
    均餘額乘以該旬各種轉存比率,所得各乘積相加之和。
    星期日及假日各種外幣(匯)存款餘額以其前一營業日之餘額列計。
    新開業指定銀行當旬之應轉存金額自開業日起算。

四、指定銀行每旬應轉存金額之轉存期間為自當旬第四日起至次旬第三日
    止(以下稱轉存期)。該轉存期間內每日實際轉存金額之平均不得低
    於應轉存金額。
    新開業指定銀行當旬應轉存金額之轉存期間為自開業日起至次旬第三
    日止。
    指定銀行之實際轉存餘額如有不足,應於規定轉存期間內自行設法調
    度補足。

五、美元以外其他幣別之外幣(匯)存款,依照每旬旬底匯率拆算為美元
    併計入應轉存美元金額。

六、指定銀行應將應轉存金額存入紐約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央銀行存款帳
    戶,並將存款電報正本,進帳單併同外幣(匯)存款轉存金額調整表
    (如附件),於轉存期期末之當旬內送外匯局查核。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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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 (匯) 存款轉存金額調整表
                製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    位: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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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幣 (匯) 存款及應轉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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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活期外幣 (匯) 存款│定期外幣 (匯) 存款│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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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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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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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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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存比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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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轉存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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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轉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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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金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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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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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計│                    │          │
├──────┼──────────┼─────┤
│平        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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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會計         營業         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