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交準備金:
一、提存時:當月十日前,依據「指定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信託資金提存準
備明細表」中,國外存款與國外有價證券(市值)按上月底結帳匯率
計算之等值新臺幣填製(借)存出信託資金準備(新臺幣)(貸)抵
繳存出信託資金準備–外幣證券(或–外幣存款)(按有價證券或銀
行存款分設子目)(新臺幣)科目傳票,憑以記帳。
二、調整各項準備餘額時:每月十日前,或月中變動時,參照前項程序調
整「存出信託資金準備」及「抵繳存出信託資金準備」科目餘額。在
資產負債表上,前述二科目列入流動資產項下並互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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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中央銀行保管準備金:
一、各機構信託部門應為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開立保管帳戶,依據
前揭營業單位所編「指定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信託資金提存準備明細表
」所列各外幣餘額,填製傳票,憑以記帳。國外有價證券部份:(借
)保管有價證券(外幣)(貸)應付保管有價證券(外幣)。國外銀
行存款部份:(借)保管品–存款(外幣)(貸)應付保管品–存款
(外幣)。上述科目均屬備忘科目,不列入資產負債表內,另以附註
方式表達。
二、「保管有價證券」與「保管品」應依資產明細逐筆列帳(外幣)。當
保管之準備,其內容異動時,此二科目之資產明細也應隨之更新。
三、為驗證各金融機構代本行保管信託資金準備之紀錄是否確實,請各機
構信託部門每月二十五日前遞交本行外匯局(以下簡稱本局)會計科
截至當月十日止(非營業日順延至次營業日)本行外幣保管戶對帳單
(如附表)及截至上月底止相關國外銀行及保管機構(即附表所稱「
次保管機構」)或基金公司之對帳單影本各一份,俾與「指定投資國
外有價證券信託資金提存準備明細表」相互勾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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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準備內容異動之處理:
金融機構提存準備內容如有異動,應先向本局申請核准;於向本局申請時
,應檢附最近一次報送本局之「信託資金計算表」、「指定投資國外有價
證券信託資金提存準備明細表」及變動後之「指定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信託
資金提存準備明細表」 (其匯率仍用前表所用匯率)。例如:八月份之
「信託資金計算表」、「指定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信託資金提存準備明細表
」於九月十日前報送本局後,如於九月二十日申請調整準備內容,則須檢
附原八月份之「信託資金計算表」、「指定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信託資金提
存準備明細表」及九月份異動後之「指定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信託資金提存
準備明細表」 (其匯率用八月份所用匯率) 。
附 表:
(金融機構名稱)
信託資金準備(外幣)保管明細表
年 月 日
保管戶名:中央銀行 保管戶帳號:
┌─────┬──────┬─────────────────┐
│ │國外銀行存款│ 國外有價證券 │
│ ├───┬──┼───────┬───┬──┬──┤
│ │銀 行│金額│證券名稱 (含:│單位 (│上月│次保│
│ │ │ │發行機構、利 │或面額│底市│管機│
│ │名 稱│ │率、到期日) │) │值 │構 │
├─────┼───┼──┼───────┼───┼──┼──┤
│ⅩⅩ │ │ │ │ │ │ │
│ │ │ │ │ │ │ │
├─────┼───┼──┼───────┼───┼──┼──┤
│小計(原幣)│上月底│ │ │ │ │ │
├─────┤結帳匯├──┤ │ ├──┤ │
│等值新臺幣│率 │ │ │ │ │ │
├─────┼───┼──┼───────┼───┼──┼──┤
│ⅩⅩ │ │ │ │ │ │ │
│ │ │ │ │ │ │ │
├─────┼───┼──┼───────┼───┼──┼──┤
│小計(原幣)│上月底│ │ │ │ │ │
├─────┤結帳匯├──┤ │ ├──┤ │
│等值新臺幣│率 │ │ │ │ │ │
├─────┼───┼──┼───────┼───┼──┼──┤
│ⅩⅩ │ │ │ │ │ │ │
│ │ │ │ │ │ │ │
├─────┼───┼──┼───────┼───┼──┼──┤
│小計(原幣)│上月底│ │ │ │ │ │
├─────┤結帳匯├──┤ │ ├──┤ │
│等值新臺幣│率 │ │ │ │ │ │
├─────┼───┼──┼───────┼───┼──┼──┤
│合計 │ │ │ │ │ │ │
│等值新臺幣│ │ │ │ │ │ │
└─────┴───┴──┴───────┴───┴──┴──┘
總計〔等值新臺幣〕:
謹確認貴行外幣信託資金準備保管戶截至表列日各項細目如上
聯絡人: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
有權簽章人: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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