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與所屬機關推行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行政院函頒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
    實施要點」。

二、目標:
  (一)建立使公務人員均能參與機關決策與管理之制度,以凝聚決策共
        識,激發工作意願,落實機關決策之執行。
  (二)誘發本會團隊精神,鼓勵共同思考創造,樂於研究發展,對於機
        關業務主動提出改進措施,以提升機關之服務效能。
  (三)提高本會組織學習能力,塑造主動、積極、和諧、創新而富有生
        產力之組織文化。

三、參與及建議範圍:
  (一)關於機關施政方針或施政計畫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關於機關主管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關於機關組織或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關於機關業務推動方法或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具有成效之事項
        。
  (五)關於機關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六)關於工作環境、工作品質或產品品質之改進、創新事項。
  (七)對於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其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之事項。

四、實施方式:
  (一)業務會報:
        由本會主任委員召集本會各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及所屬機關首長,
        定期舉辦業務會報,宣達上級政策及業務指示,共同研討本會施
        政及業務之方針、計畫及理念,提出業務興革意見,報告主管業
        務辦理情形,交換工作心得,及需與其他單位協調配合之處,使
        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能參與本會之決策與管理,暢通溝
        通管道。
  (二)推行目標管理:
        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針對年度施政總目標,擬訂實施策略、
        績效目標、績效評核指標及績效評核具體作法,經彙整提交本會
        績效評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訂為年度計畫目標,並依據目標之
        複雜度及挑戰性、目標完成程度等,評定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年終
        成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
  (三)設置意見箱:
        本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均得對應興應革事項提出革新改進建議
        書(如附表 1)投入意見箱,所提建議須創新、具體詳細、有建
        設性及有效益,且須具名。
  (四)革新提案:
        本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得從事個人或集體研究,具名提出創新
        或改進之具體建議及措施提案(如附表 1),提案內容亦須具體
        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性。

五、評審小組:
  (一)本會應設置評審小組,評審經由「參與及建議制度」提出之建議
        案及革新提案是否採行,並就經採行確具效益之建議案,評選優
        良案件、排定獎勵順序及建議敘獎方式。
  (二)本會所屬機關應比照設置評審小組,評審建議案及革新提案是否
        採行。

六、建議案及革新提案審查:
  (一)本會之建議案及革新提案受理後,應先移送綜合計畫處(管考科
        )列管,並由綜合計畫處函請相關主管單位研處及簽註可行性評
        估意見後,彙提評審小組評審。評審結果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
        ,應以「建議或革新提案回復單」(如附表 2)通知原建議或革
        新提案者。
  (二)本會所屬機關之建議案及革新提案,由各該機關比照前述方式辦
        理。

七、年度優良建議案評選及獎勵:
  (一)評選:
        經採行確具效益之建議案,提案人應依規定期限填具「行政院與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評審表」(如附表 3
        ),送本會人事室彙提評審小組評選優良之案件、排定獎勵順序
        及建議敘獎方式,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件數,擇優推薦
        優良建議案函送該局參加複審。
  (二)獎勵:
        1.特優獎:至多1件,頒給團體或個人獎牌乙面,2萬元之等值獎
                  品。
        2.優等獎:頒給團體或個人獎牌乙面,1萬元之等值獎品。
        3.榮譽獎:頒給團體或個人獎牌乙面,5千元之等值獎品。
    優良建議案之提案人及積極配合之協辦人員,本會評審小組得參酌建
    議案之創造性、採行情形及實行效益等,建議敘獎方式,經提本會考
    績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核定後敘獎之。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經本機關他人建議業經採行。
  (二)已先由本機關他人提出而受理在案。
  (三)經本機關相關單位研究擬議改進有案。
  (四)現行法令已有規定。
  (五)純屬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
  (六)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具體改進措施。
  (七)曾獲頒其他獎項。但不包括依前點獎勵之情形。
  (八)機關現行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
  (九)相關內容或證明文件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九、辦理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