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再評估報告審查導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綜合概述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概論
        1.緣由及目的
          經營者必須說明貯存設施之名稱、位置與地址、背景及執照條
          件,並檢核設施繼續使用之必要性及適法性。
        2.貯存區之配置
          經營者必須說明貯存設施貯存區之位置與尺寸,並附適當比例
          圖,必要時應附有剖面圖或透視圖,以明確顯示設施內之配置
          情形。另說明原核准貯存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表面劑量率及
          總活度等資料。
        3.專有名詞
          再評估報告中所有使用之專有名詞,必須於本章節中有所定義
          。專有名詞之定義可使用政府機關所頒訂之專有名詞,自行編
          譯專有名詞須明確定義,並加註原文出處。專有名詞之翻譯與
          定義,應符合國內各專業領域之共通用法;專有名詞英文縮寫
          ,亦須於本章節中有所定義,並加註英文全文。
        4.引用之法規及準則
         (1)再評估報告所採用之各種資料,其調查、分析、推估之方法
            ,凡於現行法規中有規定者,需從其規定。
         (2)再評估報告應優先引用國內之法規、準則及技術規範,國內
            未有規定者,得引用國外法規、準則及技術指引;引用法規
            、準則及技術規範,應註明其名稱、公(發)布單位、日期
            及版次。引用法規及準則應確認其為適當版次。
        5.參照文獻
          再評估報告引用法規、準則及技術規範以外之其他參照文獻,
          須依內容性質歸類整理,並詳列文獻名稱、期刊、卷號、日期
          、版次及發行單位。
  (二)場址環境說明
        經營者說明最近十年場址環境狀況,並與安全分析報告之場址環
        境條件進行比對分析。
        1.經營者應檢核並說明貯存場址所在地區近十年氣象之變化情形
          ,包括氣溫、平均相對濕度、降雨量及強度、降雨日數、颱風
          、風速、風向及氣壓等資料,及其對設施可能之影響。
        2.經營者應檢核並說明貯存場址所在地區近十年水文特性之變化
          情形,包括地表水水文特性、地下水水文特性、附近居民飲用
          水源與海岸環境特性,及其對設施可能之影響。地表水水文特
          性應包括百年洪水平原分布、最大洪水量、水道等;地下水水
          文特性應包括地下水水位與設施底部距離、地下水流流向及流
          速等。
        3.經營者應檢核及說明場址所在地區近十年地形圖、地質圖、地
          質剖面圖、斷層分布圖及航遙測影像等文件更新資料,說明貯
          存場址所在地區地層、土壤液化潛勢、斷層、地震及火山之變
          化情形,並說明新事證對設施可能之影響。
        4.經營者應檢核並說明貯存設施附近十年水土保持之變化情形,
          貯存設施附近有邊坡或水道者,應說明水土保持現況,並說明
          順向坡、山崩、地滑與土石流等坡地災害對設施可能之影響。
        5.經營者應檢核並說明場址所在地區近十年之人口組成、分布狀
          況、生活型態與關鍵群體及重要設施、交通與通訊之變化情形
          ,以及其對設施可能之影響。
        6.針對上述場址環境之檢核結果,得要求經營者檢附相關專業技
          師簽證文件。

二、設施結構檢查及評估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經營者應說明貯存設施主結構之耐震、防洪及防海嘯之設計基準
        ,及其相關法規適用情形。
  (二)設施結構檢查及耐震評估
        1.結構耐震評估報告應詳細檢查及記錄各種使用痕跡、破損、漏
          水與損壞現況並附佐證資料,經修補與補強者應詳述改善現況
          。
        2.經營者必須經相關專業技師進行設施結構耐震評估,應依最新
          版建築法規進行檢核,並檢附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經評估
          需修補與補強者,應詳述改善措施。
  (三)防洪、防水(滲)與防海嘯檢查及評估
        1.經營者必須檢查及說明貯存設施防洪措施及排水系統。
        2.經營者必須檢查及說明防止雨水及地下水滲入貯存設施之措施
          。
        3.貯存設施臨近海岸者,經營者必須檢查及說明防海嘯評估及防
          止海嘯灌入之設計及措施。
  (四)邊坡穩定度評估
        貯存設施附近有邊坡者,經營者應檢核邊坡穩定性與水土保持狀
        態,並檢附專業技師之評估報告。經評估需改善或補強者,應說
        明防止山坡地危害之改善措施與監測措施。
  (五)依貯存設施特性及評估結果,得要求經營者進行第三方專業同儕
        審查。

三、吊卸設備檢查及評估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吊卸、搬運機具設備檢查及評估
        1.經營者必須說明各項設備名稱、製造廠商、製造日期、最高負
          荷及主要功能,並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檢附
          必要之檢查合格文件。
        2.經營者必須檢核並說明吊卸、搬運機具運轉時,有關職業安全
          衛生相關法規所列危險性機械、堆高機等吊卸、搬運機具設備
          之安全管理規定,已納入程序書執行。
        3.經營者必須檢核並說明程序書已訂定各項設備操作與維護保養
          作業流程,並有操作人員資格及訓練要求。
        4.經營者必須評估各項吊卸、搬運機具設備之維護、檢查及使用
          情形,並說明其可用性及安全性。
  (二)操作控制系統檢查及評估
        1.經營者必須說明操作控制系統之功能及操作程序,並已訂定操
          作與維護保養程序書。
        2.經營者必須評估操作控制系統之維護、使用及檢查情形,並說
          明其可用性及安全性。

四、廢棄物貯存狀況評估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經營者必須檢核及說明廢棄物種類、最高貯存活度及貯存容量、
        盛裝容器與其表面劑量率等核准條件,並檢附符合性檢核清單。
  (二)經營者必須詳實查核及說明近十年廢棄物貯存環境之溫度、濕度
        變化情形,並確認符合安全分析報告。
  (三)經營者必須詳實說明各貯存區空調設定、氣壓狀況及廢氣排放之
        輻射監測作業,並確認符合安全分析報告。
  (四)經營者必須檢查及說明各貯存區之防滲密封現況、廢水收集處理
        及排放監測作業情形,並確認符合安全分析報告。
  (五)設施內貯存脫水廢樹脂、固化廢樹脂、有機廢棄物者,經營者必
        須詳實查核及說明貯存區之負壓維持狀況、貯存區內氫氣濃度之
        檢測設備、檢測頻率與檢測結果,並確認符合安全分析報告。
  (六)廢棄物貯存現況及檢整評估,經營者必須詳實說明下列資料:
        1.廢棄物貯存現況檢查評估,必要時應提出改善措施與檢整作業
          規劃。
        2.設施曾經進行檢整作業者,應提供檢整數量、盛裝容器及檢整
          結果。

五、貯存作業評估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貯存作業流程及接收標準
        1.經營者必須詳實檢核及說明廢棄物接收標準:包括廢棄物包件
          表面須有清楚標誌與代碼及格式、廢棄物包件表面輻射劑量率
          限值及非固著性污染限值,並確認符合安全分析報告。
        2.經營者必須詳實檢核並說明廢棄物之接收程序、劑量率與污染
          檢測、資料核對與貯存、廢棄物包件吊卸與貯存作業等流程,
          並確認符合安全分析報告。
        3.經營者必須詳實說明廢棄物貯存作業之安全措施,包括載具止
          滑及防止傾倒等措施,並確認符合安全分析報告。
  (二)貯存廢棄物資料庫管理:經營者必須詳實查核及說明廢棄物資訊
        、文件之管理與保存等方法,並確認符合安全分析報告。

六、輻射影響評估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輻射防護作業與工作人員劑量評估
        1.經營者應檢討及說明近十年貯存設施之輻射防護措施,包括管
          制站、人員與物品污染偵測與除污及管制區與監測區之輻射監
          測結果。
        2.經營者應檢討及說明貯存設施輻射工作人員近十年之輻射劑量
          ,並說明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有關法規要求且合理抑低。
  (二)設施對環境輻射影響評估
        1.經營者應說明貯存設施近十年放射性廢氣與廢水之排放及輻射
          監測作業,並檢核說明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有關法規要求。
        2.經營者應評估貯存設施近十年對環境之輻射影響,包括直接輻
          射、散射輻射、放射性廢氣與廢水排放對場所外關鍵群體所造
          成之年有效劑量。貯存設施為壕溝者,經營者亦應評估經由地
          下水途徑對環境之輻射影響。
  (三)環境輻射監測作業
        1.經營者應檢討及說明近十年貯存設施環境輻射監測作業,並檢
          核說明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有關法規要求。
        2.經營者應說明近十年貯存設施環境輻射監測結果,並檢核說明
          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有關法規要求。
  (四)經營者應檢核各項輻射影響評估及監測結果,確認符合設施設計
        基準及有關法規限值,並說明設施未來運轉之安全性或限制。

七、十年來異常事件經驗回饋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近十年異常事件影響及經驗回饋:
        1.經營者詳實說明近十年發生異常事件之件數及歸類。
        2.經營者詳實說明每一異常事件肇因、處理經過、影響情況、改
          正措施及經驗回饋情形。
  (二)異常或意外事件應變作業:
        1.經營者說明異常或意外事件應變計畫之作業編組、程序及設備
          。
        2.經營者說明異常或意外事件應變通報及演練頻度。

八、除役初步規劃之審查要點與接受基準
  (一)除役時機:經營者必須說明正式申請除役時機及條件,並預估完
        成除役時間。
  (二)除役目標:經營者必須說明貯存設施除污清潔標準、設施結構物
        採拆除或再利用規劃,及土地再利用規劃。
  (三)除役作業構想:經營者必須說明除役作業規劃,包括除役前置作
        業、場址輻射特性調查、拆除與除污作業、廢棄物清理及外運作
        業及場址最終環境輻射偵測與解除管制等工作項目及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