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特參
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第
四點訂定本要點。
本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委託研究計畫,除應依管理要點、本要點,並應
依政府採購法及利益衝突迴避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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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本會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委託單位)
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政府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
、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受委託對象)執行具研究性質之
計畫。
本會職權交辦案及其後續衍生之委託案,符合前項規定者,準用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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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託研究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委託單位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
作為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委託單位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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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單位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先期研擬委託研究計畫
主題,並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特殊性與可行性、預
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審議,於會
計年度開始九個月前提出基本資料表及審議結果送本會綜合規劃組,
報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納入年度概算。
委託單位於年度中因急迫性、特殊性須執行的委託研究計畫,應敍明
計畫需求、目標及原由,報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相關資料並送本
會綜合規劃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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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單位選定委託研究主題時,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
原則,並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 GRB),審慎選定委
託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
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接受政
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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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託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畫決標或職權交辦核定後十四日內,將委託
研究計畫名稱及其研究重點等資料,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
定情形外,應登錄GRB及刊登本會網頁;增修異動時亦同。
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來源如屬本會主管政府科技發展計畫,應於 GRB與
上層科技研發細部計畫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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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託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之查核、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單位應配合本會綜合規劃組年度委託研究計畫項目調查;
計畫項目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二)受委託對象應依原定之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未經
委託單位同意,不得變更。
(三)委託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計畫管理,確實監督掌握所轄研究計
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效,並確保 GRB系統相關資料之完整性及正
確性。
(四)前款專責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研究計畫進度及成果。計畫
經費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按季查核,每季不得少於一次。受
委託對象應配合辦理查核作業,提供研究進度相關資料。
(五)計畫主持人於計畫研究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
,或連續三次以上接受本會或本會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應
優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六)受委託對象應依委託單位所訂時程提交研究計畫期中進度、期
末成果及其研究報告之原創性舉證,送委託單位審查。
(七)委託單位接獲受委託對象所提期中報告、研究成果報告,應依
契約規定辧理審查,得以書面或會議之方式進行;但計畫經費
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委託單位審查作業應納入外部專家學者
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審查總人數之百分之五十。
(八)本會得視需要會同相關單位就各單位委託研究計畫管理情形進
行書面或實地查訪。
(九)受委託對象依本要點須辦理之事項,應納入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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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委託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
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
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並登錄GRB及刊登本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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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綜合規劃組應視委託研究計畫結案情形,協調委託單位辦理成果
發表會,各委託單位應配合發表會主辦機關辦理成果發表會。
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其代理人應配合出席成果發表,如因特殊理由
無法出席,應敘明理由並徵得委託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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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
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單位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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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託單位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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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各所屬機關得視業務特性,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訂定委託研
究計畫作業規定並提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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