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政府資料開放資
料集管理,特訂定本要項。
|
二、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應統籌規劃其所屬機關資料集管理作業,並由各
機關依「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及「資料集詮釋資料表」(附表
一)進行資料集盤點及整備。
|
三、政府資料開放資料集,宜考量開放後的利用價值,以便利民眾生活、
提升生活品質及擴大運用價值為優先。
|
四、各機關開放之資料集,依其業務屬性考量不得任意分割,以確保其完
整性;並應定期更新資料,自訂檢查機制及參考各界對資料正確性回
饋意見,強化資料品質,以確保其正確性及時效性。
|
五、資料集應採開放格式或依「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規範」提供
服務應用程式介面(API或Web Service)方式以利各界查詢與取用,
達成機器對機器識別讀取及利用。
|
六、資料集內容原則採Unicode或UTF-8之編碼格式,並視應用情形採壓縮
檔案對外提供,以利各界取用。
|
七、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統籌規劃資料集應放置於對外服務之網路空間,
使用http協定(Hyper Text Transfer Protocol)供各界下載取用,
並將資料集之詮釋資料,集中列示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址:data
.gov.tw),俾供各界查詢與連結下載。
|
八、各機關以不另建資料開放平臺為原則,已自建平臺者應依「政府資料
開放跨平臺介接規範」辦理與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同步作業。
|
九、各機關可視需要另提供資料集詳細說明網頁以便利各界查詢。
|
十、各機關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行政法人得
準用本要項辦理資料集管理作業。
|
十一、地方政府得參照本要項辦理資料集管理及同步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