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資料開放資料集管理要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為利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政府資料開放資
    料集管理,特訂定本要項。

二、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應統籌規劃其所屬機關資料集管理作業,並由各
    機關依「資料集詮釋資料標準規範」及「資料集詮釋資料表」(附表
    一)進行資料集盤點及整備。

三、政府資料開放資料集,宜考量開放後的利用價值,以便利民眾生活、
    提升生活品質及擴大運用價值為優先。

四、各機關開放之資料集,依其業務屬性考量不得任意分割,以確保其完
    整性;並應定期更新資料,自訂檢查機制及參考各界對資料正確性回
    饋意見,強化資料品質,以確保其正確性及時效性。

五、資料集應採開放格式或依「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規範」提供
    服務應用程式介面(API或Web Service)方式以利各界查詢與取用,
    達成機器對機器識別讀取及利用。

六、資料集內容原則採Unicode或UTF-8之編碼格式,並視應用情形採壓縮
    檔案對外提供,以利各界取用。

七、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統籌規劃資料集應放置於對外服務之網路空間,
    使用http協定(Hyper Text Transfer Protocol)供各界下載取用,
    並將資料集之詮釋資料,集中列示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址:data
    .gov.tw),俾供各界查詢與連結下載。

八、各機關以不另建資料開放平臺為原則,已自建平臺者應依「政府資料
    開放跨平臺介接規範」辦理與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同步作業。

九、各機關可視需要另提供資料集詳細說明網頁以便利各界查詢。

十、各機關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行政法人得
    準用本要項辦理資料集管理作業。

十一、地方政府得參照本要項辦理資料集管理及同步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