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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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科技行政業務具有特殊
貢獻之人士,頒給科技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立法理由〕
「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配合修正簡稱,將「本
部」修正為「本會」,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推動科技政策,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科技業務創新,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科技國際合作交流,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科研成果應用推廣,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科技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有特殊情形外,初次以頒給
三等為原則,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參考獎章條例附表規定,獎章樣式由領綬修正為襟綬。
二、第二項參考獎章條例第六條附表規定,獎章樣式增訂附發小型獎章。

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
    推薦。
二、非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
    位、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之「本部」修正為「本會」,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經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
儀式頒給之。
〔立法理由〕
「本部」修正為「本會」,「部長」修正為「主任委員」,理由同修正名
稱說明。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之英文證書,
格式如附表四。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