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園區就業歧視評議暨性別平等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所有條文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
    轄區內就業機會及工作權之性別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
    工有歧視行為,並促進職場性別實質平等,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二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新竹科學園區就業歧視
    評議暨性別平等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規定訂定本要點
    。
〔立法理由〕
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名稱,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新竹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申
          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園區就業歧視問題、性別平等工作現況之調查。
    (五)其他促進就業平等、性別平等工作之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指定主管勞工
    業務主管副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
    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一)本局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性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三人。
〔立法理由〕
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修正規定,將女性團體修正為性別團體。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
    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
    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
    人員,均由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
    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
    得代理。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

八、本會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性別平等工作及促進就業
    相關資料或研究相關議題。
〔立法理由〕
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名稱,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局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之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法
    ,修正機關名稱。
二、依海岸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海岸防護計畫經公告實施後每五年通盤
    檢討一次;為符合實際執行程序包含整合規劃檢討及防護計畫通盤檢
    討,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內政部相關作業規定及本署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函頒「海
    岸防護整合規劃及海岸防護計畫擬訂作業參考手冊(第一次修正)」
    規定之附件書圖,爰修正本點第四款、第七款,規定於「海岸防護計
    畫或防護計畫通盤檢討」函報時,增訂應含之相關書圖表件,以符實
    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