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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
    違反建築法事件,依行政罰法規定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
    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建築案件違反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依本法第86、87條
    規定處罰者,依本裁罰基準辦理。

三、違反本法規定之建築行為,依下列原則處以行政罰鍰: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敘明理由後依前點原則,酌予加重或
    減輕處罰。

五、本基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