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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核發簡
    任(派)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參考處理原則訂定之。

二、本局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應確依「職責繁重」程度進行評
    核,不得有輪流或僅依晉升順序或職等高低逕予分派等情形。

三、本局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得就以下評核項目選擇辦理
    之:
    (一)督導辦理重要專案或法案。
    (二)實際負有指揮屬員之責。
    (三)核稿或決行公文量繁重。
    (四)未置副主管,實際負有襄助主管之責。
    (五)負責跨單位或對外溝通工作。
    前項評核項目依其重要性設定衡量標準及配分,訂定本局「核發簡任
    非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評核表」(如附表)。

四、本局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之評核程序,應填具前開評核表送受評
    人之單位主管進行初評,並覈實填寫綜合評核意見,送請審查小組進
    行複評後,按評核結果排序,由人事室簽陳局長圈選人選。
    前項審查小組簽請局長指派副局長二人、主任秘書及受評人單位主管
    共同組成,並由副局長一人擔任召集人。
    支給簡任非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人數,不得超過本局簡任非主管人
    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

五、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支給人數及人選之評核,應確依前二點之評
    核項目及程序從嚴審查,除遇人員臨時職務異動或業務調整,得隨時
    辦理外,應配合年度簡任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增減及職責程度變動情
    形,以每年七月辦理為原則。但年度中人員未有退離或職務異動情形
    者,得依前次評核結果繼續核發職務加給,不辦理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