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部分層負責明細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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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授權,提高行政效率,依照中央行政
    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部分層負責明細表(以
    下簡稱本表),為本部各層人員處理公務之依據。

二、本部權責劃分為四個層級,第一層為部(次)長,第二層為主任秘書
    ,第三層為各司、處、會等單位主管,第四層為科長。

三、本表所列應由第三層或第四層核定之事項,其屬重大案件者,得陳由
    上一層級決定。

四、本部各司、處、會(以下簡稱司處)等單位同仁因請假奉准由他人代
    理職務時,所代為處理之公務,由代理人負其責任。

五、凡一事項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由主辦單位送各有關單位會核後辦理
    。

六、第三層、第四層直接處理之案件,必要時得敘明「來(受)文機關」
    、「案由」、「處理情形」及「發文日期字號」等,定期列表陳報部
    長核閱。

七、第三層、第四層依本表所列由其負責核定之事項,行文時得以本部或
    單位名義行之,惟對本部同等以上之機關或對人民之行政處分案件,
    以及性質上宜用部函名義行文者,應以本部名義行之。

八、被授權之各層主管執行授權事項,應在授權範圍內迅為正確適當之處
    理決定;第三層授權事項,得由主管考量業務重要性,授權由副主管
    、簡任非主管(或職務相當人員)、科長決定。

九、各層主管對分層負責之授權事項,應切實監督,如發現不當情事,應
    隨時糾正。

十、本表未規定事項,部長得授權單位主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