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獎章候選人之推薦方式如下: 一、國外候選人由我國政府機關(構)或駐外機構推薦。 二、國內候選人由本會推薦,並得洽請其他政府機關(構)與民間團體等 推薦。 前項各機關(構)或團體推薦人數至多三人,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送交 本會。但已依本辦法獲頒獎章者,不得再度推薦。